旅游业条款和条件

旅行业务条款和条件(安排旅行合同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协会与旅行者签订的包办旅行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协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行者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该特别协议优先。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所称“包办旅行合同”是指受旅行者委托,作为代理人、中介人或中间人提供的交通、住宿或交通/住宿设施等提供的其他服务。对于旅行者而言,这是指公司承诺安排提供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的合同。

2. 在本条款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本条款中的“旅行费用”是指为我们安排旅行服务而支付给交通、住宿设施等的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费用,以及旅行业务办理费(变更我们协会规定的手续费用)和取消手续费用)。

四、本节所称“通讯合同”是指本协会所属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接受申请的合同。这是由旅游者签订的包办旅行合同,团体持有的包办旅行合同相关的旅行费用等的债权或债务应转移给另行指定的关联公司。指在履行该债权或债务之日后,旅行者同意按照持卡会员条款提前付款并支付旅行费用等的安排旅行合同。依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五项规定方式缴纳。

五、本部分“电子接受通知”是指接受合同要约通知,是利用计算机、协会使用的传真机、电传或电话(以下简称“电子接受通知”)以及旅行者通过电信线路使用的计算机。

6. 本条款中的“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协会根据约定的旅行合同履行支付或退还旅行费用等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安排义务的终止)
当公司在审慎管理人的照顾下安排旅行服务时,公司履行其在安排旅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被终止。 因此,即使我们因满员、关闭、条件不适当等原因而无法与交通/住宿设施签订提供旅行服务的合同,当我们履行了我们的义务时,旅行者也必须支付费用。本公司向本公司规定的旅游服务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 签订通讯合同时,卡的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无法与交通、住宿设施等签订提供旅行服务合同的日期。

第四条(安排代理)
协会在履行包办旅行合同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日本国内或国外的其他旅行社、业务安排人员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希望与协会签订包办旅行合同的旅客,必须在协会规定的申请表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连同协会另行确定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协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希望与协会签订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将其会员号码以及其希望要求的旅行服务的详细信息通知协会。

3. 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应视为旅行费、取消费以及旅行者应向协会支付的其他款项的一部分。

第六条(拒绝签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不得接受包办旅行合同的签订:

一、本会业务方便时。

2. 旅客在签订通信合同时,因旅客的信用卡被盗等,无法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无效时。

第七条(合同成立时间)
包办旅行合同自本协会同意订立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时生效。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协会发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申请通知时成立。 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发出电子接受通知,则该协议在该通知到达旅行者时即视为生效。

第八条(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定)
尽管有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协会可以根据书面特别协议,仅在不支付申请费的情况下同意签订合同,即可签订包价旅行合同。

2. 出现前款情况时,安排旅行合同的成立日期将在前款所述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火车票、住宿票等特殊规定)
尽管有第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安排交通服务或住宿服务的唯一目的是接受该旅行服务以换取该旅行服务的包办旅行合同,本协会不承担责任。如果出具表明权利的文件,则可以接受口头申请。

2. 前款情况下,安排旅行合同应在本公司同意签订时签订。

第十条(合同文件)
包办旅行合同签订后,协会应立即向旅行者提供包含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其他旅行条件及相关事项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的协会职责。 但对于本协会安排的一切旅游服务,在出具表明有权接受旅行门票、住宿门票和其他旅游服务的文件时,我们不得出具此类合同文件。

2. 交付前款规定的合同文件后,本协会根据安排旅行合同有义务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应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方法)
在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将在签订安排的旅行合同时向旅行者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我们责任有关的事项。文件中记载的事项(本条中称为“记载事项”)是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代替文件或合同文件的交付的方法提供的,旅行者的使用确认该文件信息已记录在通信设备上提供的文件中。

2. 在前款情况下,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则以协会使用的通信设备(仅供旅行者使用)中存储的文件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旅客可以向协会请求变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以及已安排的旅行合同的其他内容。 在此情况下,协会将尽可能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前款规定的旅行合同的内容因旅客的要求而变更时,旅客应承担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取消费用、罚金等。取消已完成的安排,以及对安排进行任何其他变更时,除承担必要的费用外,还必须向协会缴纳协会规定的变更手续费用。 此外,由于所安排的旅行合同细节的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由旅客承担。

第十三条(旅客自愿取消)
旅行者可以随时取消全部或部分安排的旅行合同。

2.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已安排的旅行合同时,旅行者除支付已提供的旅行服务或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外,还应当支付取消费。罚款以及其他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的交通/住宿设施等费用,您还必须向我们支付我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该收到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因旅客自身原因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除包办旅游合同:

1. 旅客未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旅行费用时。

2. 在签订通信合同的情况下,旅行者无法再按照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旅客的信用卡何时失效。

2. 根据前款规定取消已安排的旅行合同时,旅行者还必须支付取消费、违约金以及与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相关的其他交通/住宿费用。承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您必须向我们支付我们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收到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因本会原因而取消)
因本协会的原因导致无法安排旅行服务时,旅行者可以解除安排旅行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解除已安排的旅行合同时,本协会不承担任何已经或将要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旅行补偿费用。我们将向旅客退还已收取的旅行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必要的费用。

3. 前款规定并不妨碍旅客向本协会要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旅费

第十六条(旅费)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按照协会规定的期限向协会缴纳旅行费用。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协会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在此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应为协会通知旅行者已确认的旅行服务详情的日期。

3. 旅行开始前,因交通/住宿设施票价及费用调整、汇率变动等原因导致旅行价格发生变动时,协会有权变更旅行价格。

4. 前款情况下,旅行费用的增减由旅客承担。

5. 本协会与旅客签订通信合同时,根据第3章或第4章的规定发生由旅客承担的费用等时,协会应使用关联公司的卡支付相关费用。无需旅客在指定单据上签名即可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是我们通知旅客应向我们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我们应向旅客退还的金额的日期。 但是,本公司根据第14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解除包办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费用。必要的开支。

第十七条(旅费的结算)
协会为安排旅游服务,将收取游客应承担的交通、住宿设施等费用以及手续费(以下简称“结算旅游费”)和旅游费用。如果已收到的付款金额不符,旅行费用将在旅行结束后按照下款和第 3 款的规定立即结算。

2. 如果结算的旅费超过已收到的旅费金额,旅行者必须向组织支付差额。

3. 若所结算的旅费少于已收到的旅费金额,协会将退还差额给旅客。

第五章 分组/分组安排

第十八条(团体/团体安排)
同一行程的多名旅客指定负责人(以下简称“合同负责人”)的包团旅行合同,本协会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合同责任人)
除非我们签订了特别协议,否则合同负责人有权代表组成组织/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签订与所安排的旅行合同相关的交易。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团体、团体及业务相关之旅行服务,由契约责任人办理。

2. 合同负责人必须在组织确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成员名单或通知组织成员人数。

3. 协会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欠会员或预计将来承担的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4.如合同负责人未随团/团体,旅行开始后,协会将视合同负责人提前指定的人员为该团/团的负责人。合同。

第二十条(订立合同的特别规定)
本协会与合同管理者签订包价旅行合同时,尽管有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不缴纳申请费而批准签订包价旅行合同。

2. 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申请费而签订包办旅行合同的,协会应向合同负责人出具该文件,该包办旅行合同应并由协会送达相关文件时确定。

第二十一条(成分变更)
当我们收到合同经理提出的更换成员的请求时,我们将尽可能遵守该请求。

2. 因前款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变更所需的费用由组成会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旅游服务)
根据合同经理的要求,协会可以为组织或团体安排导游陪同提供旅游服务。

2、导游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原则上为预定行程中的团体/团体活动所必需的。

3.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4、本协会提供旅游服务时,合同责任人必须向本协会缴纳规定的旅游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责任)
本协会在履行包办旅行合同时,不得因本协会或本协会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受其安排的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如果造成损害,您将负责赔偿损害。 然而,这仅适用于协会在损害发生后两年内收到通知的情况。

2. 若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的中断、公职人员的命令或其他本组织或本组织的安排代理人无法影响的原因而造成游客的损失时,本协会负责处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第 1 款规定的行李损坏,无论同款的规定如何,对于国内旅行,协会应在损坏发生之日起 14 天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 21 天内通知我们,我们将赔偿每位旅客最多 150,000 日元(不包括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第24条(旅客的责任)
若因旅客的故意或过失而给协会造成损害的,旅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旅客在签订包价旅行合同时,必须利用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并尽力了解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包价旅行合同的其他内容。

3. 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文件规定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发现提供与合同文件不同的旅行服务,必须及时告知旅行者。您必须在旅行目的地通知协会、协会的安排代理人或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七章 还款服务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还款服务保障)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业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的保证会员。

2. 与本协会签订包办旅行合同的旅客或参加者,可以从前款规定的日本旅行协会存入的还款业务保证金中偿还最多 7,000 万日元的交易索赔。收到

3. 根据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项的规定,本协会向日本旅行业协会支付补偿业务保证金,因此该法第7条第1项未据此存入商业担保。

旅游行业条款和条件(招聘型计划旅游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会与旅客签订的招募型组织旅行合同(以下简称“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应遵守本条款。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协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行者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该特别协议优先。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招募型计划旅行”是指旅行目的地和行程安排、旅行者可以接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旅行者的信息。根据旅行社制定的旅行计划进行,该计划规定了向协会支付的旅行费用金额。

2. 在本条款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节中的“通讯合同”是指本协会与本协会所属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或销售本协会招募型计划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这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与持卡会员签订的招募型组织旅行合同,旅行者已事先同意解决此类索赔或债务。按照该等债权或债务履行之日后另行规定的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以及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等的旅行费用等。依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后半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支付金额之招揽式跟团旅游契约。

4.本部分中的“电子接受通知”是指接受合同要约的通知,是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组织或我们组织的招聘计划旅行的一种方式。通过连接公司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或电话(以下称为“电子计算机等”)和旅客使用的计算机等的电信线路传输的信息。

5. 本条款中的“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协会根据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履行支付或退还旅行费用等义务的日期。

第3条(旅行合同的内容)
在招募型组团旅游合同中,协会按照确定的旅游行程,向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设施等的交通、住宿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我们将负责安排和管理您的行程,以便您能够接受预约。

第四条(安排代理)
本协会在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日本国内外的其他旅行社、业务安排者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旅客欲向协会申请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应在协会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填写规定信息,并另行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并由协会决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希望与协会申请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提供招募的姓名、旅行开始日期、会员编号和其他信息(以下称为下一条) - 申请的团体旅游类型(会员号等)必须通知协会。

3. 第1款中的申请费将被视为旅行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

4. 如果旅行者在参加招聘组织的旅行时需要特殊照顾,请在申请合同时告知我们。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协会将尽可能回应这一请求。

5. 根据前款要求,协会为旅行者采取特别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第6条(电话预约等)
本协会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受理招募型组团旅游合同的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预订时尚未签订合同,旅行者必须在公司通知公司接受预订后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前条规定的情况下,您必须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或告知我们您的会员号码等。

2.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时,或者通知会员编号等时,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签订顺序以接受顺序为准。马苏。

3. 如果旅客未在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协会将视旅客未预订。

第七条(拒绝签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不得接受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签订:

1. 参赛旅客不符合本协会事先规定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等条件时。

2、申请旅客人数达到计划申请人数时。

 

3. 旅行者存在给其他旅行者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4、本会业务方便时。

5. 旅客在签订通讯合同时,因旅客的信用卡被盗等,无法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无效等时。

6. 旅客被发现是黑社会成员、半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附属者、黑社会附属企业、企业敲诈勒索者等的情况其他反社会势力。

7. 旅客对交易提出暴力要求、无理要求、威胁行为或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8. 旅客散布谣言、以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本会信誉、妨碍本会运作或有类似行为时。

第八条(合同成立时间)
招募跟团旅游合同自协会同意订立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时生效。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协会发出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即告成立。 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发出电子接受通知,则该协议在该通知到达旅行者时即视为生效。

第九条(合同文件的交付)
前条规定的合同签订后,协会应立即向旅行者提供载有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及其他旅行条件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有关协会责任的事项)。

2、本协会在招募组团旅游合同项下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游服务范围,按前款合同文件规定。

第十条(最终文件)
前条第一项合同文件中无法记载已确定的旅行行程及交通、住宿设施名称时,应记载拟使用的住宿设施名称及拟使用的交通设施名称。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申请是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从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的第七天)之后提出的。我们将在合同文件中指定的日期(旅行开始日期)之前交付一份文件(以下简称“最终文件”),说明这些确认的状态。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收到旅客希望确认其安排情况的询问,我们将在确认文件签发之前立即并适当地答复该询问。

3. 第一项规定的最终文件发出后,本协会有义务根据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最终文件中的规定确定。 .

第十一条(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方法)
在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将在即将签订代办旅行合同时向旅行者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我们责任相关的事项。如果代替交付书面文件、合同文件或最终文件,而通过使用信息和通信的方式提供文件中应说明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条中的“应说明的事项”)。技术,确认该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在前款情况下,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则以协会使用的通信设备(仅供旅行者使用)中存储的文件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第十二条(旅费)
旅行者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至旅行开始日期之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金额向协会支付旅行费用。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协会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合同文件中规定金额的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此外,该卡的使用日期为旅行合同的签订日期。

第三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公职部门的命令、不按原定运营计划提供交通服务或其他原因发生的情况,本协会不承担责任。因本协会不能参与的原因,如为保证行程安全顺利实施而不可避免的,我们将及时向旅客提前说明不能参与的原因以及与该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告知旅游者行程服务内容及招募型组团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但如遇紧急情况,如不可避免,我们将在变更后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旅费金额变更)
由于经济形势等的重大变化,招募组织旅行所使用的交通设施的票价和费用(在本文中称为“适用票价和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招募时指定的时间公开宣布有效的适用票价/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幅度明显大于通常预期的金额,协会应在以下时间内增加或减少旅行费用的金额指定金额的范围。

2. 本协会根据前项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将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第 15 天之前通知旅客。

3. 当第一项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协会将按照该项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

4. 根据前条规定,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实施旅行所需的费用(取消费用、违约金以及未提供旅行服务而已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协会承担。因合同内容变更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将来必须支付的费用)(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的情况除外)、金额。旅行费用可能会在合同细节变更的范围内发生变化。

5. 如果合同文件中注明旅行费用将根据使用交通/住宿设施等的人数而变化,则协会将不承担该用户在招募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类型的团体旅游合同一旦成立,无论因协会原因而发生变化,旅游费用的金额可能会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旅客的更换)
与本协会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旅行者,经本协会批准,可以将合同项下的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2. 旅行者如前款要求寻求协会的批准时,必须在协会规定的表格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与规定的费用一起提交给协会。

3. 第一项合同地位的转让经协会批准后生效,此后,接受旅行合同地位转让的第三方负责旅行者的招募组织旅行。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继承。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取消旅行的权利)
旅行者可以随时向协会支付附表1规定的取消费用来取消招募跟团旅游合同。 取消通讯合同时,协会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取消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取消招募组织旅行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1. 本协会变更合同内容时。 但仅限于附表2上栏所列变更或其他重要变更的情况。

二、依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加旅费时。

3.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断、公机关的命令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或无法安全顺利地进行旅行时。极高的风险

4. 本协会未在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旅行者签发最终文件时。

5. 由于本协会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时。

3. 旅行开始后,由于旅客自身原因,旅客无法享受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服务时,或者协会已通知旅客该情况时,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 ,您可以取消您无法再获得的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

4.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况时,协会将向旅客退还无法再获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用。 但若非因本会原因而发生前项情形,该金额将从已缴纳或需要缴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中扣除。旅行服务的费用将扣除该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第17条(协会取消等的权利-旅行开始前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

1、发现旅客不符合本机构事先规定的参加旅客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等条件时。

2. 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继续旅行时。

3. 确认旅客存在给其他旅客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旅游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4. 旅行者要求超出合同内容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5. 出行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最低参加人数时。

6. 滑雪旅行所需的降雪量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旅行条件极有可能无法满足时。

7、如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公职部门命令或其他本会无法介入的原因时,以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旅行行程为准。当安全和顺利的旅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不可能的风险极高时。

8. 电信合同已签订,但旅客的信用卡失效,或旅客无法按照电信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附属公司时。

二、旅游者未于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定之契约文件所载之日期前缴纳旅游费用者,于该日次日视为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契约。 。 此时,旅客必须向协会缴纳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费用等额的罚金。

3. 协会因第一项第 5 项所列原因拟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协会应于旅游开始日前一日起的第 13 天解除合同。 (一日游为第3天),海外游为第23天(附表1规定的高峰时段开始旅行的为第33天)取消时,我们将提前通知旅客。他们的旅行。

9. 发现旅客有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任一情形时。

第十八条(本机构的取消权利——行程开始后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旅行开始后,协会也可以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取消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1. 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2. 导游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协会关于旅客安全、顺利出行的指示,或以殴打、威胁其他人员或其他随行人员等扰乱团体行为纪律或妨碍旅客安全、顺利的行为。上述行程顺利实施。

3. 发现旅客有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任一情形时。

4. 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关的命令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继续旅行时。

2. 本协会依前项规定解除招募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协会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于日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所欠的债务将被视为已有效偿还。

3. 在前款情况下,协会将从尚未提供给旅客的旅行费用部分中支付旅行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我们将退还该金额。支付给旅行者的金额减去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的金额。

第十九条(旅费退还)
依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或依规定解除招募跟团旅游合同时,协会应将应退还的金额退还给旅游者。发生上述三条规定的情况时,因行程开始前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自取消次日起7天内,以及因行程减少或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行程结束日期,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结束日期,自次日起30天内退还给旅客。

2. 本协会与旅客签订通信合同,并根据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或者根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通信合同时。如有需要退还给旅客的金额,该金额将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退还给旅客。 在此情况下,因旅行出发前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协会将在取消后的次日起7天内退款,因旅行出发后减少或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旅行结束后,协会将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终止旅行,并应在退款之次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行者,并自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行者。旅客应获悉该卡的使用日期。

三、前二项之规定,不妨碍旅客或本协会依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行使损害赔偿之权利。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后的退货安排)
本协会依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本协会将负责安排必要的事宜。旅游服务让您回来。

2. 发生前款情况时,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旅客承担。

第五章 集团/集团合同

第二十一条(团体/团体合同)
本协会对于同一行程的多名旅客签订招募型组团旅游合同并指定一名责任代表(以下简称“合同责任人”)的,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 申请。

第二十二条(合同责任人)
除与本协会另有特别协议外,合同负责人有权代表组成团体/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会员”)完成招募型跟团旅游。与组织/团体相关的旅行服务相关的交易将与合同负责人进行。

2、合同负责人必须在协会确定的日期前向协会提交会员名单。

3. 协会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欠会员或预计将来承担的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4.如合同负责人未随团/团体,旅行开始后,协会将视合同负责人提前指定的人员为该团/团的负责人。合同。

第六章 行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程管理)
协会致力于保障旅客出行安全、顺利,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但本协会与旅客签订与此不同的特别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1.当认识到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存在无法接受旅行服务的风险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行者能够按照招募型组团旅行合同获得旅行服务。

2. 如果您在采取上一项措施后仍被迫更改合同,请安排替代服务。 在此情况下,在更改行程时,请确保更改后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目的,在更改旅行服务内容时,请确保更改后的旅行行程与原目的一致应尽量减少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例如努力确保旅行服务与原来的旅行服务相似。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指示)
团体旅行时,从行程开始至行程结束,旅客必须听从协会的指示,以确保行程安全、顺利。

第25条(导游等的职责)
根据旅行内容,协会得安排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执行第二十三条各项所列全部或部分工作以及协会认为与招募有关的其他工作——输入计划的旅行。

二、前款领队及其他人员履行同款职责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如果协会认识到旅行者因生病、受伤等需要保护,协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若非本机构原因造成,则该措施所需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旅客应在本机构规定的日期前按照本机构规定的方式支付费用。必须付费。

第7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职责)
本协会在履行招募跟团旅游合同时,如本协会或本协会依第四条规定安排的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如果我们因疏忽而给旅客造成损失,我们将负责赔偿损失。 然而,这仅适用于协会在损害发生后两年内收到通知的情况。

2. 若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的中断、公职人员的命令或其他本组织或本组织的安排代理人无法影响的原因而造成游客的损失时,本协会负责处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第 1 款规定的行李损坏,无论同款的规定如何,对于国内旅行,协会应在损坏发生之日起 14 天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 21 天内通知我们,我们将赔偿每位旅客最多 150,000 日元(不包括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特别补偿)
无论本协会是否负有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本协会均应按照所附的特别赔偿规定,在参加招募活动时保护旅客的生命、身体或行李。旅游团将按照一定数额的损失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和抚慰金。

2. 本协会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对前项损害负有责任时,本协会应支付的前项赔偿以赔偿金额为限。它将被视为赔偿。

3.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时,本公司依照第一项的规定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不得超过协会依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视为依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赔偿金)。

4、本协会为参加本协会招募型跟团游的游客单独收取旅行费用的招募型跟团游,将作为招募型跟团游主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行程保证)
即使交通/住宿设施等正在提供相关旅行服务,本协会也不接受附表2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任何重大变更(下列各项中列出的变更)。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的情况,必须在行程结束次日起 30 天内支付。 但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明确由本会承担变更责任者,不在此限。

1.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

B. 自然灾害

B、战争

C、骚乱

D. 政府机关的命令

E. 停止交通、住宿设施等出行服务。

F. 提供不按原运营计划的运输服务

G. 确保旅行参与者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依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有关解除部分的变更。

2. 协会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以每位旅行者一次招募组织的旅行的旅行价格乘以15%为限。 另外,每次募集组织旅行中向一名旅客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不足1,000日元时,协会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协会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如果明确协会将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变更责任,则旅行者必须退还变更补偿金与组织变更相关的费用。 在此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同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赔偿金额相抵后支付余额。

第三十条(旅客的责任)
若因旅客的故意或过失而给协会造成损害的,旅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旅游者在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必须利用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并尽力了解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文件规定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发现提供与合同文件不同的旅行服务,必须及时告知旅行者。您必须在旅行目的地通知协会、协会的安排代理人或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 还款服务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还款服务保证金)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业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的保证会员。

2. 与本协会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旅客或参加者,应从前款规定的日本旅行协会缴存的还款业务保证金中承担最多 7,000 万日元的义务。您最多可以获得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

3. 根据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项的规定,本协会向日本旅行业协会支付补偿业务保证金,因此该法第7条第1项未据此存入商业担保。

附表一 取消费用(有关第十六条第一项)

(1) 国内旅行取消费用。

分类 取消费用
1) 以下以外的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a) 从旅行开始日前一天算起第 20 天(一日游的情况下为第 10 天)之后取消的情况(B 至 E 中列出的情况除外)。 交通费20%以内
(b) 旅行开始日前第7天后取消的情况(C~E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的30%以内
C. 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一天取消时 交通费的40%以内
(d) 旅行开始当天取消的情况((e)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的50%以内
E.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经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交通费的100%以内
(ii) 使用包船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 取决于相关船舶的取消费用规定。

评论

(一)
取消费用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二)
本表适用时,“行程开始后”是指所附特别补偿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之后的期间。

(ii)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分类 取消费用
(1) 从日本出发或回国时使用飞机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项所列的旅行合同)
(a) 旅行开始日期为高峰期旅行,且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一天算起第 40 天或之后取消的情况(B 至 D 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的10%以内
(b) 自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30 天后取消的情况((c) 和 (d) 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20%以内
(c) 旅行开始日前2天取消的情况((d)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的50%以内
D.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经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交通费的100%以内
(ii) 招募型包机旅行合同;
(a) 旅行开始日起第 90 天后取消的情况((b) 至 (d) 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20%以内
(b) 自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30 天后取消的情况((c) 和 (d) 所列情况除外)。 交通费的50%以内
(c) 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20 天以后取消的情况((d) 所列情况除外)。 差旅费的80%以内
(d) 旅行开始日期前第三天以后未经通知而取消或不参加的情况。 交通费的100%以内
(iii) 从日本出发和返回日本时使用船舶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 取决于相关船舶的取消费用规定。

注:“高峰时段”指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7月20日至8月31日。

评论

(一)
取消费用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二)
本表适用时,“行程开始后”是指所附特别补偿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之后的期间。

附表二 变更补偿(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相关)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例发生率 (%)
旅行
在开始之前
旅行
启动后
(i)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开始日期或旅行结束日期发生变更; 1.5 3.0
(ii)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游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馆)和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iii) 将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运输设施或设备类别更改为收费较低的类别(仅当更改后该类别和设备的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类别和设备的费用时)合同文件)Masu。) 1.0 2.0
(iv)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运输设施类型或公司名称发生变化。 1.0 2.0
(v) 更改为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起点日本机场或旅行终点机场不同的航班。 1.0 2.0
(6) 将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与日本境外之间的直达航班变更为联程航班或过境航班。 1.0 2.0
(vii)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类型或名称发生变化。 1.0 2.0
(viii)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设施客房的类型、设施、景观和其他条件的变更。 1.0 2.0
(九)前项所列变更中,合同文件标题中记载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1
“旅行开始前”是指在旅行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之前向旅客通知变更的情况,“旅行开始后”是指在旅行开始日期之前向旅客通知变更的情况旅行开始当天后的变化说。
笔记2
如果已发布最终文件,术语“合同文件”将替换为“最终文件”,并且适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的内容与最终文件的内容之间,或者最终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之间发生变化,则将被视为一个事项。
注3
第3项或第4项所列变更涉及的交通设施如涉及住宿设施的使用,按每晚1件处理。
注4
第四项所列交通设施公司名称变更,涉及等级或设备变更的,不适用。
注5
即使在一艘船等或一晚中发生了第 4 项、第 7 项或第 8 项所列的多次变更,也将被视为每艘船等或一晚的 1 次事件。
注6
对于第9项所列的变更,第1项至第8项的费率将不再适用,而将适用第9项。
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