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条款和条件
旅行社条款及细则(旅行安排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协会与旅行者签订的旅行安排合同受本条款和条件约束。本条款和条件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均应适用法律法规或既定惯例。
2. 如果协会签订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旅行者无害的特殊书面协议,则该特殊协议优先适用,即使前款另有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行安排合同”是指协会应旅行者的要求,作为旅行者的代理人、中介或经纪人,为旅行者安排交通、住宿和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的合同。
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游价格”是指协会为安排旅游服务而向交通和住宿提供商等支付的票价、住宿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协会规定的旅游业务手续费(不包括变更手续费和取消手续费)。
4. 本节中,“通讯合同”是指协会附属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的持卡会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出的申请,与该持卡会员订立的旅行安排合同。在该合同中,旅行者预先同意按照附属公司在债权或债务应履行之日后另行制定的持卡人条款和条件,清偿协会基于该旅行安排合同对其提出的旅行费用等债权或债务,并且旅行费用等将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5. 在本节中,“电子接受通知”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经由连接协会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电话(以下简称“计算机等”)与旅行者使用的计算机等的电信线路发送的合同申请接受通知。
6.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刷卡日期”是指旅行者或协会必须根据旅行安排合同支付旅行费用等或履行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安排义务的终止)
当协会通过优秀的经理安排好旅行服务后,即视为协会已履行其在《旅行安排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即使协会因客满、歇业或条件不适宜等原因未能与旅客签订包含交通、住宿等服务的旅行合同,只要协会已履行其义务,旅客仍须支付协会指定的旅行业务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如已签订通讯合同,则信用卡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客其未能与旅客签订包含交通、住宿等服务的旅行合同之日。
第四条(安排代理人)
为了履行旅行安排合同,协会可能会委托日本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旅行社、专业旅行安排公司或其他协助人员代表其进行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希望与协会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填写协会提供的申请表,并附上协会另行确定的申请费,提交给协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希望与协会签订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告知协会其会员编号以及希望申请的旅行服务的详细信息。
3. 第 1 款所述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者必须向协会支付的旅行费用、取消费和其他款项的一部分。
第六条(拒绝订立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可以拒绝签订旅行安排合同:
1. 当协会有业务需要时。
2. 当要签订通讯合同,而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或者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第七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协会同意订立合同并接受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申请费时,旅行安排合同即视为已订立。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当协会发出通知表示接受根据第5条第2款提出的申请时,通信合同即视为成立。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发出电子接受通知,则合同在通知送达旅行者时即视为成立。
第八条(关于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尽管有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协会可以通过特别书面协议,仅通过接受合同的订立,而不收取申请费,订立旅行安排合同。
2. 前款所述情况下,旅行安排合同订立时间将在前款所述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火车票、住宿券等的特别规定)
尽管有第 5 条第 1 款和前一条第 1 款的规定,协会可以接受以安排交通或住宿服务为唯一目的的旅行安排合同的口头申请,并为此签发表明有权以旅行费换取此类旅行服务的文件。
2. 就前款而言,旅行安排合同应视为在协会接受合同订立时成立。
第十条(合同文件)
协会将在旅行安排合同签订后,立即向旅行者出具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其中列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协会的责任事项。但是,如果协会出具的文件表明旅行者有权获得协会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务的机票、住宿券和其他旅行服务,则协会可以不出具合同文件。
2. 如果前款主条所规定的合同文件签发,则协会根据旅行安排合同有义务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照该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11条(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方法)
经旅行者事先同意,如果协会不向旅行者提供载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协会责任事项的文件或合同文件(该文件应在签订旅行安排合同时提供给旅行者),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应在文件中列明的事项(以下简称“待列明事项”),则协会应确认待列明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对于前款所述情形,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讯设备没有记录待提及事项的文件,协会将把待提及事项记录在协会使用的通讯设备中保存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待提及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旅行者可以要求协会更改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或旅行安排合同的其他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将尽可能满足旅行者的要求。
2. 如旅行者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变更已安排行程合同的内容,则旅行者应承担取消已完成行程时需支付给交通、住宿等相关方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变更费用,并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变更手续费。此外,因变更已安排行程合同内容而导致的旅行价格上涨或下跌,均由旅行者承担。
第十三条(旅行者自愿取消行程)
旅行者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取消旅行安排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应承担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给交通和住宿设施等的费用,作为旅行者已享受的旅行服务的对价,或者承担与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取消费、罚款和其他费用,并且还应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协会本应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因旅行者自身原因取消行程)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可以取消旅行安排合同:
1. 当旅客未在规定日期前缴纳旅行费用时。
2. 在已签订通讯合同的情况下,当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或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2. 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应承担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给交通、住宿设施等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用、罚款及其他费用,并应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协会本应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因协会自身原因导致的取消)
如果由于协会的原因导致无法安排旅行服务,旅行者可以取消旅行安排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取消已安排的旅行合同时,协会将向旅行者退还已收取的旅行费,作为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对价,但不包括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的交通和住宿设施等费用。
3. 前款的规定并不妨碍旅行者向协会索赔。
第四章 差旅费
第十六条(差旅费)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按照协会规定的期限向协会缴纳旅行费。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协会将使用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差旅费,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确认差旅服务内容的日期。
3. 如果由于交通和住宿提供商的票价和费用调整、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旅行价格在旅行开始前发生变化,协会可以更改旅行价格。
4. 前款所述情况下,旅行价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均由旅行者承担。
5. 若协会已与旅行者签订通讯合同,且根据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旅行者须承担相关费用等,则协会将通过关联公司信用卡收取该等费用等,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在此情况下,信用卡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须向协会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协会须向旅行者退款的日期。但是,若协会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取消已安排的旅行合同,则旅行者须按照协会指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向协会支付其须支付的费用等。
(差旅费结算)第十七条
如果协会为安排旅行服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本应由旅行者承担)以及手续费(以下简称“调整后的旅行费用”)与已收到的旅行费用不符,协会将在旅行结束后,按照以下条款和第3款的规定,及时结算旅行费用。
2. 如果应付的差旅费超过已收到的差旅费,旅行者必须向协会支付差额。
3. 如果旅行费用少于已收到的金额,协会将把差额退还给旅行者。
第五章:组织和小组安排
第十八条(团体/组织安排)
协会应将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多个旅行者同时出行,且已指定一名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代表”)的旅行安排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合同责任人)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协会将视合同代表拥有代表组成该组织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所有授权,并将与合同代表一起为相关组织或团体进行旅行业务交易以及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的业务。
2. 合同官员必须向协会提交会员名单,或者在协会规定的日期前通知协会会员人数。
3. 协会对缔约一方目前欠付或将来预计欠付会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不承担责任。
4. 如果合同代表不随行,协会将在旅行开始后指定合同代表事先选定的成员作为合同代表。
第20条(关于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尽管第 5 条第 1 款另有规定,协会在与合同经理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可以同意在不收取申请费的情况下签订安排旅行合同。
2. 如果在未收到前款规定规定的申请费的情况下订立了旅行安排合同,协会应向合同负责人交付一份证明文件,旅行安排合同应视为在协会交付该文件时订立。
第21条(成员变更)
当收到合同官员提出的变更成员的请求时,协会将尽可能满足该请求。
2. 因前款所述变更而导致的旅行价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组成各方承担。
第22条(导游服务)
应签约方的要求,协会可以提供导游服务,即提供导游陪同组织或团体。
2. 原则上,导游的旅游服务应包括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开展团体活动所需的工作。
3. 原则上,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时间是 8:00 至 20:00。
4. 当协会提供导游服务时,签约方必须向协会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第23条(协会的责任)
在履行旅行安排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协会或协会根据第 4 条规定指定代表其进行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对旅行者造成损害,则协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协会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的第二天起两年内收到通知。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设施提供的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或其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对于本款所述的行李损坏,协会将对每位旅客最高赔偿 150,000 日元(除非损坏是由于协会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提是国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14 天内,国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21 天内通知协会。
第24条(旅行者的责任)
如果协会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失。
2. 签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协会提供的信息,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行合同的其他内容。
3. 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不同,则旅行者必须立即通知协会、其旅行社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七章 付款担保债券
第25条(付款担保债券)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的担保会员。
2. 与协会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可从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团体)根据前款规定存入的偿还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7000 万日元的偿还,以偿还因该交易产生的索赔。
3. 本协会已按照《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款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协会)缴纳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保证金,因此并未按照该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缴纳营业保证金。
旅行社条款及条件(招聘型旅游套餐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协会与旅行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套餐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套餐合同”)受本条款和条件约束。本条款和条件未尽事宜,均适用法律法规或惯例。
2. 如果协会签订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旅行者无害的特殊书面协议,则该特殊协议优先适用,即使前款另有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打包旅游”是指由协会组织的旅游,协会会提前制定旅行计划以招募游客,具体说明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安排、游客可享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游客必须向协会支付的旅游费用金额。
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节中的“通讯合同”是指协会与协会关联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的持卡会员或代表协会销售协会代理旅游产品的公司签订的代理旅游合同。该合同系在收到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出的申请后签订,其中旅行者预先同意按照关联公司单独制定的信用卡会员条款和条件,在应履行该等债权或债务之日或之后,清偿协会基于该代理旅游合同对其提出的旅行费用等债权或债务,并且该代理旅游合同的旅行费用等将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半部分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4. 在本节中,“电子接受通知”是指对合同申请作出的接受通知,该通知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发送,通过电信线路将协会或代表协会销售其旅游套餐的公司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电话(以下简称“计算机等”)与旅行者使用的计算机等连接起来。
5.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刷卡日期”是指旅行者或协会必须支付旅行费用等或履行旅游套餐合同项下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旅行合同的内容)
在旅游套餐合同中,协会承诺安排和管理行程,以便旅行者能够按照协会确定的旅行行程,获得交通、住宿和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这些服务由交通和住宿提供商等提供。
第四条(安排代理人)
在履行旅游套餐合同时,协会可能会委托日本境内外的其他旅行社、专业旅行安排公司或其他协助机构代表其进行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希望向协会申请旅游套餐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填写协会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所需的信息,并连同协会另行确定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协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打算向协会申请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告知协会其希望申请的旅游套餐名称、旅行开始日期、其会员编号及其他详情(以下在下文中称为“会员编号等”)。
3. 第 1 款所述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处理。
4. 参加旅行团的旅客如需特殊安排,请在申请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5. 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旅行者实施特殊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旅行者承担。
第六条(电话预订等)
本协会接受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预订旅游套餐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并非在预订时即成立,旅行者必须在协会通知其预订已被接受后,于协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或向协会提供其会员编号等信息。
2. 当申请表和申请费已按前款规定提交或者会员号码等已通知后,旅游套餐合同的订立顺序将按收到预订的顺序确定。
3. 如果旅行者未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协会将视该预订为未进行过预订。
第七条(拒绝订立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可以拒绝签订旅游套餐合同:
1. 当参与者不符合协会事先规定的参与旅行者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2. 当申请人数达到计划申请人数时。
3. 当旅行者可能给其他旅行者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活动的顺利进行时。
4. 当协会有业务需要时。
5. 当要签订通讯合同,而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或者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6. 当旅客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公司、企业敲诈勒索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7. 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合理要求,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或暴力,或对协会实施任何其他类似行为时。
8.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协会的声誉或干扰协会的业务,或从事任何其他与此类似的行为时。
第八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协会同意签订合同并接受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申请费时,即视为已签订旅游套餐合同。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通讯合同应视为在协会发出接受合同订立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如果合同以电子方式发出接受通知,则合同应视为在通知送达旅行者时成立。
第九条(书面合同的交付)
根据前条规定,合同订立后,协会将立即向旅行者出具一份文件,其中列明行程安排、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协会的责任事项(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2. 根据代理商打包旅游合同,协会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按照前款所述的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最终文件)
如果前条第1款所述的合同文件中无法列明已确认的行程或交通、住宿设施的名称,则合同文件仅列明将要使用的住宿设施的名称以及任何需要特别说明的交通设施的名称。合同文件交付后,应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之前交付一份说明上述各项已确认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该日期不得晚于旅行开始前一天(如果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合同申请是在旅行开始前一天或之后倒数第七天提出的,则为旅行开始当天)。
2. 对于前一段所述情况,如果旅行者希望确认其行程安排的状态,协会将在确认文件签发之前及时作出适当回应。
3. 当第 1 款所述确认文件签发后,协会根据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照该确认文件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11条(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方法)
如果在事先征得旅行者的同意后,旅行社不向旅行者提供规定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以及其他旅行条件和与旅行社责任相关的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最终文件(该等文件应在签订代理组织旅游合同时提供给旅行者),而是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提供应在该文件中规定的事项(以下简称“待说明事项”),则旅行社将确认待说明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中保存的文件中。
2. 对于前款所述情形,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讯设备没有记录待提及事项的文件,协会将把待提及事项记录在协会使用的通讯设备中保存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待提及事项。
第十二条(差旅费)
旅行者必须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向协会支付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费用,该日期不得晚于旅行开始日期。
2. 通讯合同签订后,协会将收到合作公司发行的信用卡支付的差旅费,金额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信用卡的使用日期为差旅合同签订日期。
第三章: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及住宿设施暂停服务、政府机关命令、交通服务未按原计划执行,或任何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事件,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协会有权变更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内容及旅游合同其他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并会提前及时向旅客解释该事件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原因及与合同内容的因果关系。但如遇紧急情况且确有必要变更,则变更完成后会另行说明。
(旅行价格金额的变更)第十四条
如果由于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用于执行代理商打包旅游的交通设施的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费用”)的涨幅或降幅远超正常预期,与招揽代理商打包旅游时公布的有效适用票价和费用相比,我公司可能会在涨幅或降幅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游价格。
2. 当协会按照前款规定提高旅行票价时,将在旅行开始前一天起倒数第 15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
3. 当第 1 款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协会将按照该款的规定,将旅游价格减少相应的减少金额。
4. 如果根据前条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导致旅行所需费用(包括取消费、罚款以及因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提供的旅行服务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的其他费用)减少或增加(不包括因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提供相关旅行服务,但因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协会可以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在该范围内调整旅行价格。
5. 如果合同文件规定旅游价格会根据使用交通和住宿设施等的人数而有所不同,并且在旅游套餐合同签订后,由于非协会原因导致使用设施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协会可以根据合同文件的条款更改旅游价格。
第十五条(旅客的替代)
与协会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旅行者,经协会同意,可以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2. 当旅行者希望按照前款规定向协会申请批准时,他/她必须填写协会规定的表格,并连同规定的费用一起提交给协会。
3. 根据第 1 款进行的合同地位转移,应在协会同意后生效,此后,根据旅游合同取得该地位的第三方应继承旅行者与该旅游套餐合同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旅客取消权)
旅客可随时取消代理商打包的旅游合同,只需向协会支付附录1中规定的取消费用即可。如取消函授合同,协会将通过合作公司以信用卡方式收取取消费用,无需旅客在指定收据上签字。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取消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1. 当协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但是,这仅适用于附录2上栏所列的变更或其他重要变更。
2. 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
3. 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运输或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事件,导致旅行无法或极有可能无法安全顺利进行时。
4. 当协会未在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旅行者出具最终书面文件时。
5. 当由于协会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时。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如果在旅行开始后,由于旅行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旅行者无法获得合同文件中提及的旅行服务,或者协会就此通知旅行者,则旅行者可以取消其无法获得的那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4. 如属前述情形,协会将向旅客退还其未能享受到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用。但如前述情形并非因协会原因造成,协会将在退款中扣除取消费、罚款以及旅客已支付或将来需支付的与该旅行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后,向旅客退还剩余款项。
第十七条(协会的取消权——旅行开始前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可能会在旅行开始前取消旅游套餐合同,并向旅行者解释原因。
1. 当发现旅行者不符合协会事先明确规定的参与旅行者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2. 当旅行者因生病、缺少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而被认为无法完成旅行时。
3. 当认为旅行者可能会给其他旅行者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进行时。
4. 当旅行者要求承担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不合理负担时。
5. 当旅客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最低参与人数时。
6. 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的旅行条件(例如滑雪旅行所需的降雪量)极有可能无法得到满足时。
7. 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事件时,导致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安全顺利地进行旅行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
8. 在已订立通讯合同的情况下,当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或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2. 若旅行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旅行费用,则视为旅行者于次日取消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合同。在此情况下,旅行者须向协会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款所规定取消费用的违约金。
3. 当协会因第 1 款第 5 项规定的原因想要取消旅游套餐合同时,协会将在国内旅行的第 13 天(一日游的第 3 天)或海外旅行的第 23 天(如在附录 1 规定的高峰期开始的旅行的第 33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取消行程,从旅行开始的前一天算起。
9. 当发现旅行者符合第 7 条第 6 款至第 8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18条(协会的取消权 - 旅行开始后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旅行已经开始,协会也可以取消部分旅游套餐合同,但需向旅行者解释原因。
1. 当旅行者因生病、缺少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旅行时。
2. 当旅行者违反导游或其他负责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的人员的指示,扰乱团体活动的纪律,或者攻击、威胁导游或其他随行旅行者,从而妨碍旅行的安全顺利进行时。
3. 当发现旅行者符合第 7 条第 6 款至第 8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4. 当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和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事件而导致旅行无法继续时。
2. 如果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取消旅游套餐合同,则协会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在此情况下,协会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所承担的义务将被视为已有效偿还。
3. 对于前款所述情况,协会将向旅行者退还旅行者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金额,但需扣除已支付或将来必须支付的取消费、罚款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退还旅行费用)
如果旅行费用根据第 14 条第 3 款至第 5 款的规定减少,或者旅游套餐合同根据前三条的规定取消,导致需要向旅行者退款,则协会将在以下情况下向旅行者退款:如果退款是由于旅行开始前取消造成的,则自取消之日起七日内退款;如果退款是由于旅行费用减少或旅行开始后取消造成的,则自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最后一天之日起三十日内退款。
2. 若协会已与旅行者签订通讯合同,且旅行费用根据第十四条第3至5款的规定减少,或通讯合同根据前三条的规定终止,导致旅行者需获得退款,则协会将根据关联公司的会员卡条款向旅行者退还该款项。在此情况下,若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行程而需退款,协会将在取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旅行者退款金额;若因旅行开始后费用减少或取消行程而需退款,协会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后三十日内通知旅行者退款金额。协会通知旅行者退款的日期将被视为会员卡使用日期。
3.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行者或协会根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20条(合同终止后的返还安排)
如果协会根据第 18 条第 1 款第 1 项或第 4 项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取消旅游套餐合同,协会将应旅行者的要求,安排旅行者返回旅行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
2. 前款所述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旅行者承担。
第五章:组织/团体合同
第21条(当事人/团体合同)
协会应将本章规定适用于多个旅行者同时申请参加同一行程的旅游套餐合同,这些旅行者已指定一名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代表”)。
第22条(合同责任人)
除非另有特别协议,否则协会将视合同代表拥有代表组成旅行团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所有授权,并将与合同代表一起为该旅行团或团体进行所有与旅游业务相关的交易。
2. 合同官员必须在协会规定的日期前向协会提交会员名单。
3. 协会对缔约一方目前欠付或将来预计欠付会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不承担责任。
4. 如果合同代表不随行,协会将在旅行开始后指定合同代表事先选定的成员作为合同代表。
第六章 行程管理
第23条(行程管理)
协会将尽力确保旅客旅程安全顺利,并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但如果协会与旅客另行签订了其他特别协议,则本条款不适用。
1. 当认为旅客在旅行期间可能无法获得旅行服务时,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旅游套餐合同提供旅行服务。
2. 即使采取了前款所述措施,如果仍需变更合同内容,我们将安排替代服务。在此情况下,如变更行程,我们将尽力确保变更后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的目的;如变更旅游服务内容,我们将尽力确保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原旅游服务相似,并尽一切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降至最低。
第24条(协会章程)
从旅程开始到结束,团体旅行时,旅行者必须遵守协会的指示,以确保旅程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25条(导游等的职责)
根据旅行内容,协会可能会安排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旅行,以提供第 23 条所列各项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协会认为与旅游套餐相关的其他必要服务。
2. 原则上,前款所述导游和其他人员从事本款所述工作的时间应为8:00至20:00。
第26条(保护措施)
若协会认定旅行者在旅途中因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保护,则可采取必要措施。在此情况下,若该等情况并非由协会原因造成,则采取该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旅行者承担,且旅行者须按协会指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该等费用。
第七章 责任
第27条(协会的责任)
在履行代理商打包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协会或协会根据第 4 条规定指定代表其进行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对旅行者造成损害,协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协会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的第二天起两年内收到通知。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设施提供的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或其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对于本款所述的行李损坏,协会将对每位旅客最高赔偿 150,000 日元(除非损坏是由于协会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提是国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14 天内,国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21 天内通知协会。
第28条(特别补偿)
无论协会是否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协会将按照本条例所附的特别赔偿条例,对旅行者在参加代理商组织的旅行团期间遭受的某些生命、身体或行李损害,支付事先规定的赔偿金和慰藉金。
2. 如果协会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对前款所述损害承担责任,则协会根据前款应支付的赔偿金应视为根据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但以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为限。
3.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协会根据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赔偿金应减少,减少的金额等于协会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金)。
4. 对于协会为参加协会组织的旅行团的旅客组织的旅行团,如果单独收取旅行费,则此类旅行团将作为主要旅行团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第29条(行程保证)
如果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详见附件二上栏,但不包括以下各项所列变更(不包括因交通和住宿设施等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的变更,即使交通和住宿设施等仍在继续提供旅行服务)),协会将在旅行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变更补偿金,金额至少为旅行价格乘以附件二下栏所列费率。但是,如果根据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协会显然将因该变更承担责任,则本条款不适用。
1.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变更:
B. 自然灾害和灾难
B. 战争
C. 骚乱
D. 政府机构的命令
E. 暂停交通和住宿等旅行服务
F. 提供不符合原运营计划的运输服务
G. 为确保旅行参与者生命或身体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 根据第16条至第18条的规定取消旅游套餐合同时,与取消部分的变更
2. 协会支付的找零补偿金额上限为每位旅客每次旅行团总价的15%。此外,若每位旅客每次旅行团的找零补偿金额不足1000日元,协会将不予支付。
3. 如果协会已按照第1款的规定支付了变更补偿金,但之后又发现协会将因该变更而承担第27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则旅客必须将该变更补偿金退还给协会。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将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中扣除其根据同一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30条(旅行者的责任)
如果协会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失。
2. 签订旅游套餐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协会提供的信息,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套餐合同的其他内容。
3. 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不同,则旅行者必须立即通知协会、其旅行社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 付款担保债券
第31条(支付服务担保债券)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的担保会员。
2. 与协会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可根据前款规定,从日本旅行社协会存入的赔偿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7000 万日元的赔偿,以补偿因该交易引起的索赔。
3. 本协会已按照《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款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协会)缴纳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保证金,因此并未按照该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缴纳营业保证金。
附表1 取消费用(第16条第1款)
(i)国内旅行的取消手续费
| 分类 | 取消费用 |
|---|---|
| 1. 除下文所列合同外的其他旅游套餐合同 | |
| (a)如在行程开始前一天(不包括(b)至(e)中列出的情况)之后第 2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一日游为第 10 天)。 |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
| (b)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七天或之后取消行程的情况(不包括(c)至(e)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旅行费用的30% |
| (c)如果您在行程开始前一天取消行程 | 高达旅行费用的 40% |
| (d)当旅行开始当天取消合同时(不包括(e)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
| E. 行程开始后取消或未事先通知而未参加 | 最高可达旅行费用的 100%。 |
| (二)使用包船的旅游套餐合同 | 取消手续费将根据相关船舶的规定而定。 |
评论
- (一)
- 取消手续费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列明。
- (二)
- 就本表而言,“旅行开始后”是指“从您开始接受服务之时起”,如特别补偿条款第 2 条第 3 款所定义。
(二)海外旅行的取消手续费
| 分类 | 取消费用 |
|---|---|
| (i)涉及从日本出发或返回日本时使用飞机的旅游套餐合同(不包括下一段所列的旅游合同)。 | |
| (a)如果旅行的开始日期在旺季,并且旅行在从旅行开始日期前一天往前数第 40 天或之后取消(不包括(b)至(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旅行费用的 10% |
| (b)如果在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推算 3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不包括(c)和(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
| (c)当合同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两天或更长时间被取消时(不包括(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
| (d)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事先通知而未参加 | 最高可达旅行费用的 100%。 |
| (二)使用包机的旅游套餐合同 | |
| (a)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 90 天或之后取消的情况(不包括(b)至(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
| (b)如果在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推算 3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不包括(c)和(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
| (c)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二十天或之后取消行程的情况(不包括(d)中列出的情况)。 | 高达 80% 的差旅费用 |
| (d)如在旅行开始前第三天或之后取消或不参加,且未事先通知。 | 最高可达旅行费用的 100%。 |
| (3)离开日本和返回日本时使用船舶的旅行团合同 | 取消手续费将根据相关船舶的规定而定。 |
注:“高峰期”是指 12 月 20 日至 1 月 7 日、4 月 27 日至 5 月 6 日以及 7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
评论
- (一)
- 取消手续费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列明。
- (二)
- 就本表而言,“旅行开始后”是指“从您开始接受服务之时起”,如特别补偿条款第 2 条第 3 款所定义。
附表 2:修订补偿(与第 29 条第 1 款有关)
| 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变更 | 每例发生率(%) | |
|---|---|---|
| 旅行 开始之前 |
旅行 开始 |
|
| (1)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开始或结束日期的变更 | 1.5 | 3.0 |
| (二)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游景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或其他旅游目的地进行变更。 | 1.0 | 2.0 |
| (三)变更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较低的运输设施等级或设施(仅当变更后的等级和设施的总费用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施的费用总和时)。 | 1.0 | 2.0 |
| (四)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运输设施类型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 1.0 | 2.0 |
| (五)将航班改签至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开始或结束地在日本的另一个机场。 | 1.0 | 2.0 |
| (六)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本与外国之间的直飞航班变更为中转或间接航班。 | 1.0 | 2.0 |
| (vii)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的类型或名称发生变更。 | 1.0 | 2.0 |
| (八)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的房间类型、设施、风景或其他房间条件进行变更。 | 1.0 | 2.0 |
| 9) 合同文件中旅游标题中规定的对前述任何项目的任何变更。 | 2.5 | 5.0 |
- 注1
- “在旅行开始之前”是指在旅行开始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情况,“在旅行开始之后”是指在旅行开始当天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情况。
- 注2
- 当签发最终文件时,应适用本表,其中“合同文件”应理解为“最终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的内容与最终文件的内容之间,或最终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之间存在任何变更,则每一项变更均应视为一项变更。
- 注3
- 如果与第 3 项或第 4 项所述变更相关的交通方式涉及使用住宿设施,则每次过夜住宿将视为一次变更。
- 注4
- 第 4 项中提到的运输设施公司名称变更,如果涉及升级到更高等级的设施,则不适用。
- 注5
- 即使在一次车辆、船舶等的旅程或一次过夜住宿中发生第 4、7 或 8 项所述的多次变更,每次变更也将被视为一个案例。
- 注6
- 对于第 9 项所列的变更,第 1 项至第 8 项中的费率不适用,而适用第 9 项中的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