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一条 本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宗旨是本着合作互助的精神,改善会员的文化经济生活。
(姓名)
第2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东京大学消费者协同组合协会”。
(商业)
第三条 本协会为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标,开展下列活动:
(区域)
第4条 本会的范围为国立大学法人东京大学及东京大学消费者协同组合会的工作范围。
(办公地点)
第5条 本会的办公室位于东京都文京区本乡7-3-1东京大学内。
(会员资格)
第六条 凡在本工会辖区内上下学或工作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工会会员。
2、地址在本协会辖区附近或曾在该地区工作过并认为适合利用本协会业务的人员,经本协会批准,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可。
(申请入会)
第 7 条 前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申请成为会员时,应提交本会规定的入会申请书,并附具与其拟注册资金单位相当的出资额。接受,这个协会必须。
二、本协会不得拒绝前款规定的申请。 但董事会认为有正当理由拒绝前项申请者,不在此限。
3. 本协会不得对前条第一项规定的会员施加比现任会员更困难的条件。
4. 提出第一项申请的人,在本协会接受第一项的申请时,即成为会员,但根据第二项但书的规定被拒绝的除外。
5. 本协会为每位会员制作会员卡并发给会员。
(申请会员批准)
第 8 条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之人士欲成为会员时,应明确拟接受之投资单位数量,并向本会提交本会指定之入会申请书。 。 必须是。
2. 本协会在理事会批准前项申请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同项申请者。
3. 收到前款通知的人必须立即缴纳出资。
4. 根据第一项申请的人,在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可成为会员。
5. 本协会为每位会员制作会员卡并发给会员。
(工会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 全体成员无论投入资金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在使用合作社业务时享有平等的利益。
(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者变更姓名、地址时,必须及时通知本会。
(免费提款)
第十一条 会员可于年度终了时退会,但须于年度终了至少90日前通知本会。
2、会员两年内未按第十条规定通知地址变更的,本会视为已提前发出退会通知,经理事会办理退会手续,退会由本会自行处理。会员应于相关业务年度结束时退出协会。
3. 本会认为已依前项规定预先通知退会时,应至少提前一年定期查核会员的行踪,并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地址变更情况。必须发出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第二款规定办理回避时,应当将处理结果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合法撤回)
第十二条 会员因下列原因可以退会:
(开除)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开除会员资格:
2. 发生前项情形时,本协会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至少五日通知被除名之会员,并给予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出解释之机会。总代表会议。
三、本会作出除名决议后,应明确除名理由,并通知被除名会员。
(退出工会会员要求退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退会的会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退还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二、本会得依前项规定暂缓退会,直至退会之会员完全清偿本会欠款为止。
三、本会于营业年度终了时,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者,本会不予退还第一款所规定之款项。
(投资)
第十五条 合伙人必须至少拥有一个投资单位。
2、一个合伙人可以拥有的投资单位数量上限为每个合伙人投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
3. 成员不得通过抵销出资的方式对该合伙企业采取行动。
4、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个投资单位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1个投资单位的金额为400日元,一次性全额缴纳。
(投资单位数量增加)
第十七条 成员可以按照本合伙企业确定的方式增加投资单位数量。
(投资单位数量减少)
第十八条 如有不得已的原因,成员可以在营业年度结束前至少90日向本合伙企业发出减少投资单位数量的通知,并在营业年度结束时减少投资单位数量。营业年可以。
2、当合伙人的资本单位数量超过合伙成员资本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时,其必须减少资本单位数量,直至达到四分之一或以下。
三、减少投资单位数的会员,可以向本协会申请退还减少投资单位数对应的实收资本额。
四、投资单位减少时,准用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董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设下列负责人。
但是,一半以上的董事和审计师必须是学生或研究生会成员。
(选举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董事选举条例》的规定选举。
2 董事必须是协会会员。 但如有特殊原因,最多可从非合作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3. 主席团成员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位代表一票。
(补充人员)
第二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缺席人数超过五分之一的,必须按照董事选举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补足。
(官员任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为一年,审计师任期为一年,自前任任期届满时起计算。 然而,这并不妨碍连任。
2.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3.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替代官员的任期应直至现任官员的任期在替代官员举行的股东代表大会之日结束为止。
4. 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如果高级职员的任期届满时间与任期所属营业年度的定期股东大会结束时间不同,则其任期应于本会计年度的例行股东大会结束时到期。
5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辞职而退休,且董事人数不足时,在继任者就任之前,该董事继续享有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被视为一个事物。
(禁止官员兼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下列人员:
(官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的设置、章程、章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的利益。
2、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前款规定的失职行为是根据董事会决议实施的,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视为该行为。
4. 未经全体会员同意,不得免除第2款规定的责任。
5.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履行职责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免除第二款规定的责任。
六、在前款所述情况下,董事必须在同款规定的股东代表大会上披露下列事项。
七、董事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第二项规定的免除责任(仅限于董事的责任)的议案,必须征得各监事的同意。
八、第五款决议获得通过后,本工会如在决议后给予同款规定的高级职员退休福利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9. 如果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该管理人员应对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
10 下列各款所列人员有该款所列行为时,与前款相同。 但若能证明其行为是谨慎的,则不在此限。
一、依本法第三十一条之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制备或记载之文件中应记载或记载之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记载。
(b) 虚假登记
C. 虚假公告
11 如果一名官员对协会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其他官员也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则这些人为连带义务人。
(董事的自我契约等)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必须向董事会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二、进行第一项所列交易的董事,必须在交易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交易的重要事实。
(解雇官员)
第二十六条 总代表可以请求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经总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提出。此类官员将失去职位。
2. 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请求时,必须向本协会提交说明解聘理由的文件。
3. 根据前款规定提交文件时,会长应将请求提交给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10 天将该文件发送给董事,并必须获得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的机会。
4. 如果提出第 1 款所述的请求,董事会必须在请求之日起 20 天内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如果没有人履行董事职责,或者董事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措施召开股东大会,审计师必须召集股东大会。
(官员薪酬)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提案必须分别载明董事报酬和审计师报酬。
2 审计师可以在股东代表大会上就审计师报酬发表意见。
3. 第1款所指报酬的计算方法应由法规确定。
(代表董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从董事中选举一名董事代表本协会(以下简称“代表董事”)。
2. 代表理事有权对本协会业务采取任何司法或法外行动。
(主席、副主席、董事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总经理一名,董事总经理十人至二十五人。
2. 主席根据理事会的决定,监督本会的运作。
3.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4. 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副会长执行本会业务,并在会长、副会长发生意外时代理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5. 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并分担本会业务的执行,当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发生意外时,应按照所决定的顺序代行其职权。由总统预先决定。
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按照董事会事先决定的顺序代行其职务。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
2、理事会决定本会业务的执行,并监督理事履行职责。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4、行长以外的董事可以请求行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说明会议目的。
5. 如果自请求之日起五日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而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应为自请求之日起两周内。如有请求,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6. 董事必须在3月份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业务执行情况。
七、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运作事项。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通知每位董事和审计师。 但如果有紧急需要,这个期限可能会缩短。
2. 经全体董事和监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经召集程序召开。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程有明确规定外,下列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决议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才作出。
2、与前款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决议。
3. 当董事就董事会会议决议目的事项提出提案时,所有董事(仅限于能够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董事)必须以书面或电磁记录方式表明其意图。表示同意该提案时(不包括审计师对该提案提出异议的情况),即视为董事会已作出批准该提案的决议。
4. 当董事或监事将应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时,该事项无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法律规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监事应当签名或者签名并盖章。
2. 如果前款规定的会议记录是使用电磁记录制作的,出席的董事和监事必须以电子方式签署。
(章程的制作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办公场所备存下列文件:
业务报告及其补充说明(包括审计报告)。
2 本协会必须编制载明法律规定事项的会员名册,并保存于本会办公室。
3、本会应允许本会会员或债权人(董事会会议记录、经法院许可的本会债权人)查阅有关文件或要求在营业时间内查阅该等文件。收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制件请求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审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 审计员可随时要求本协会董事和雇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告,或调查本协会的运营和资产状况。
3、审计师因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要求该合伙企业的子公司提供业务报告或者调查该子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四)前款规定的子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同款规定的报告或者调查。
5 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必须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6. 监事发现董事有或可能有舞弊行为,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实,或有重大不合理事实时,应通知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这一事实。
七、发生前款情形时,监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
8 提出前项要求的监查人,准用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9 审计师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就解聘或辞职审计师发表意见。
10. 辞任监事的人员可以出席辞任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并陈述辞任及其理由。
十一、会长应将召开同款规定的股东大会以及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前款规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规则的制定、变更和废止,由审计人员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的报告职责)
第三十七条 理事发现可能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时,必须立即向审计人员报告。
(审计师针对董事行为发出的禁令)
第三十八条 董事有超出本会宗旨范围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或者有可能发生这种行为时,监查人应当确定是否该行为有可能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有违反,理事可以要求理事停止该行为。
2 前款情况下,法院以临时处分命令同款董事停止行为时,不得缴纳担保。
(审计师的代表权)
第39条 虽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核人员应代表本会:
(针对董事不当行为的会员禁令)
第四十条 理事有或者可能有超出本会宗旨范围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会员连续入会六个月,不承担责任。如果本协会有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要求理事停止该行为。
(要求会员调查)
第四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百分之三以上同意,合伙人可以请求审计人员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 审计员必须根据前款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
(顾问)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顾问。
2、顾问由行长推荐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行长任命。
3、顾问可以回答总裁的询问或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4、顾问的规定由董事会另行决定。
(组委会委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组委会成员一名,保证理事会的顺利运作。
2 组委会成员由会长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
3、组委会成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4、组委会成员分设教职员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本乡学生委员会、驹场学生委员会,并组成各委员会。
5、组委会成员的规定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指导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聘任下列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反映会员的日常意愿。
A) 商店委员会成员 B) 管理委员会成员 C) 合作社成员
2、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经董事会决议后任命。
3、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规定由董事会另行决定。
(职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人员由会长任免。
二、雇员之服务、薪资及其他必要事项,依法规规定。
(设立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工会设会员大会,代替会员大会。
(大学常数)
第四十七条 代表名额按照代表选举条例确定为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五十人。
(选举代表)
第四十八条 总代表按照总代表选举规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补充代表)
第四十九条 代表不足的,按照代表选举条例的规定补选。
(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总代表作为工会会员的代表,必须忠实履行职责,考虑工会会员的意愿。
(代表任期)
第五十一条 代表任期一年。 然而,这并不妨碍连任。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替代代表的任期应为其前任代表的剩余任期。
3. 任期届满后,主席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其继任者就职为止。
(代表名单)
第五十二条 理事必须编制代表名单,包括代表姓名及其选举区,并告知会员。
(召开普通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但是,股东大会经五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并提交文件说明会议目的和召开理由后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必须决定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0天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总裁召集。
2. 行长及其代理董事缺席时,或因前条规定的请求,董事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召开股东大会的措施时,审计师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代表会议召集人召集股东代表会议,必须确定股东代表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前款规定的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决定,但下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监事依前条第二项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时,第一项所定事项之决定,应经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4. 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至少 10 天之前,将第 1 款规定的事项书面通知股东。
5、通知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股东代表提供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
(对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文件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拟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人员必须进行调查。 在此情况下,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不合理事项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股东大会。
(推迟或继续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五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日期可以延期或者延长。 此时,不适用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九条 除本章程有明确规定外,下列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会为开展第三条各款所列业务,认为必要且不需要大量投资、入会费、尽管有规定,其范围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并由董事会决议。
三、依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股东大会仅就事先通知之事项进行表决。 但次要且紧急的事项不在此限,但股东大会依本章程规定决定之事项除外。
4.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使用条款变更中的下列事项可能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决议。 在此情况下,无需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内容,以通知、公告及其他方式向会员通报的方式,适用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条件)
第六十条 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或者作出决定。
2. 如果出席的股东代表人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人数,则董事会必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 20 天内决定再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此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官员的解释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上要求高级职员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说明的,该高级职员必须就该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表决权及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每一代表人无论出资单位数量多少,均拥有一票表决权和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事项由出席股东的过半数决定,平局时由主席决定。
2、会员代表大会主席从出席每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会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3、董事长无权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的决议。
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主席不计入该决议的出席代表人数。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办法)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以书面形式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五条 代表人就依照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事先通知的事项,可以书面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或者选举权。 但是,除非您是该协会的会员,否则您不能担任代理人。
二、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表决权或表决权的人,视为出席会议。
三、依照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或者选举权的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其是否同意或者不同意依照第一款规定事先通知的事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或拟选董事姓名,并依第六十九条或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报送本会。
4. 一名代表不得代表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总代表。
5、代理人必须向本协会提交代表权的文件。
(合作社成员发言权)
第六十六条 经会长许可,会员可以出席股东代表会议并发言。 但是,他们没有表决权,除非以代理人身份出席股东大会,否则他们没有表决权。
(股东代表大会纪要)
第六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制作法律规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并由制作会议记录的董事、主席签名或者签名并盖章。
(解散或合并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或者合并合作社的决议时,董事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决议内容通知社员。
2. 前款决议获得通过后,该成员应向董事会提交一份文件,说明会议的目的和召开的理由,并经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同意。当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必须在请求之日起三周内决定召开股东大会。 在此情况下,应当自股东大会就前款通知事项作出决议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三、董事无正当理由未在前款要求之日起两周内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的,监事必须召集股东大会。
4. 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大会未批准第一项通知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关于该事项的决议不再有效。
(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大会运作规则)
第六十九条 除本章程规定外,股东大会、代表大会运作所需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代表大会运作规则规定。
(业务用途)
第七十条 与本会会员同一家庭的人员,在使用本会业务时,视为会员。
(商业项目等)
第七十一条 第三条第一项所称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包括图书、教育器材、学习用品、文具、电器、家具、服装、皮革制品、化妆品、日用品、运动器材等。乐器、摄影用品、照片冲印服务、复印、手表、饮料、食品、明信片和邮票、香烟、酒精饮料、米粒、游玩导游招募用品以及其他会员日常生活必需品。
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日常生活有用的合作设施类型为餐厅、咖啡厅。
三、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日常生活互助为目的的事业如下。
(营业年度)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营业年度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
(财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本会财务,编制有关结算文件及其附表。
(明确收入和支出)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明确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法定储备金)
第七十五条 本会每一营业年度应当提取盈余十分之一以上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达到出资总额的二分之一为止。 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结转亏损的,则应当按照该会计年度盈余减去弥补亏损的金额后的金额计算提取准备金的金额。
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除弥补赤字外,不得提取。
(教育项目结转资金等)
第七十六条 本会应将每一营业年度盈余的1/20以上结转至下一营业年度,作为教育事业结转资金,及结转营业年度第三条第五项的金额。应用于支付 中指定的业务成本。 此外,全部或部分资金可用于支持会员相互合作开展的有助于改善社区和本协会领域福利的活动的项目。
二、依前款规定计算结转资金数额时,准用前条第一项但书的规定。
(盈余回扣)
第七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合伙人使用合伙企业业务的数额或者投入的资本额,向合伙人返还盈余资金。
(根据使用金额返利)
第七十八条 按合伙业务使用金额返还盈余(以下简称使用金额返利),用于弥补各营业年度盈余结转的结转亏损,并按照依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提提之法定准备金数额、依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提提之法定准备金数额及结转教育事业经费之数额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等(以下称法定准备金等金额)扣除后仍有余额者,得办理。
2、使用金额返利根据会员每个营业年度使用合作业务的金额进行返利。
3.本协会应向使用协会业务的会员开具每次使用协会业务时证明其业务使用金额的收据(票据、收据等)。
4、除非确认会员使用协会业务的使用总额达到本协会业务总额的50%以上,否则本协会不提供使用返利。
5、本协会在会员大会上决定发放使用费返利及使用费返利金额时,应及时告知会员使用费返利占使用金额的比例以及申请使用费返利的方法。应该是的。
六、本协会提供使用费返利时,应提取与返利金额相当的金额作为使用费返利。
7. 当会员根据第5项的公告向本协会申请使用费返还时,必须自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后经过六个月。请在第 3 条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根据第 3 款的规定开具的收据(门票、收据等)。
8. 如有前款规定的请求,本协会应在按照第 6 款的规定累积使用量返还的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取消该资格。使用量返利,按照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的收据(票据、收据等)确认的业务使用量,支付各会员的使用量返利。
9. 如果事先明确了各会员的使用金额,则尽管有第 7 款的规定,本协会仍将视其使用金额返还为该会员的要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金额。是可以执行的。
10 本协会依前二项规定发放使用费,但因本协会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在第 8 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时,视为已支付。放弃在相关期间最后一天索取使用金额回扣的权利。
11 本协会应将在第 8 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的各营业年度的使用回扣金额计入该营业年度之后的营业年度的营业盈余中。
(根据投资金额返利)
第七十九条 按投入资本额返还盈余(以下简称资本红利),为各营业年度盈余或者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等金额后的金额。这可以通过添加或减去结转盈余或损失结转并进一步添加自愿准备金转回的金额来完成。
2、股利按照每个营业年度终了会员的实收资本额支付。
3、每年投资股利数额在实收资本额的10%以内。
四、股东大会通过资本红利分配及资本红利金额决议后,本会应及时将资本红利与实收资本金额的比例以及如何申请资本红利告知会员。应予以通知。
5. 股东根据前项公告要求本合伙企业分红时,必须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六个月内提出。支付资本股利必须这样做。
六、本协会收到前项要求后,应立即支付资本红利。
7. 如果预先明确了支付方式,则尽管有第 5 款的规定,本合伙企业仍应假定成员已提出资本红利请求,并可以进行前款规定的支付。做完了。
八、本合伙企业拟依照前两款规定支付资本红利,因非本合伙企业原因无法支付的,第四款规定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予以审议,但股东提出请求的除外自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前,视为会员放弃索取资本红利的权利。
(四舍五入)
第八十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计算回扣金额时,每位会员的回扣金额不足 10 日元的小数部分,应向下舍入。
(其他拨款盈余)
第八十一条 盈余资金,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会员返利后尚有剩余的,本合伙企业应当自行提取或者结转下一营业年度。
(损失赔偿)
第 82 条 本会发生亏损时,应依序提取结转盈余、依前条规定积存之准备金及法定准备金,弥补损失。
(禁止投机交易等)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不得对本协会的资产进行投机性管理或投机性交易,不论以何种名义进行。
(向工会会员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按照本协会制定的规则向会员披露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解散)
第八十五条 除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外,本会因下列原因解散:
2 除前项所列事由外,会员人数(不包括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会员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通勤上学人士),本协会不得开展业务。 1) 人数不足20人,解散。
3.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不包括因破产而解散的情况),董事必须立即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不包括因合并、破产的情况),应当对剩余财产(指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根据出资额分配给会员。 但股东大会对处置剩余资产另行作出决议的,从其规定。
(公示方式)
第八十七条 本协会的公告应当在本协会办公场所的店面张贴公告。
2. 法律要求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事项的公告,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外,还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发布。
(对工会会员的通知和要求)
第八十八条 本协会向会员提出的通知和要求,应当向会员名册记载或者记载的人的地址发出,并向本协会提供该人单独接收通知或者要求的地点或者联系方式。向某人发出通知时,应向该人发出通知或联系信息。
2. 本协会依前项规定发出通知或要求时,视为该通知或要求已在正常应送达会员时视为已送达会员。
(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会财产、业务的执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除本章程、章程规定外,以章程规定。
(生效日期)
一、本章程自2001年6月2日起施行。
2004年6月5日部分修订
2008年5月31日 部分修订
2009 年 3 月 5 日部分修订
2012年7月20日 部分修订
2019年6月7日部分修订
2020年6月15日部分修订
部分修订2021年11月26日
本章程第3条自东京都知事批准之日(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第71条第3项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本章程修正案自章程修正案通过之日起施行,但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合作法修订补充条款规定者除外。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了东京大学消费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协同组合”)董事会的运作相关事项。
2、董事会的运作,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或由董事长决定。
(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 理事会决定本会业务的执行,并监督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组成和出席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2 审计师有义务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必要的意见。 但是,他们不能参与决议或选举。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监事以外的人员出席并提供意见或者说明。
(握住)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不少于10次。 但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董事长的代表召集会议。
2、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请求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自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和请求召开之日起两周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如果没有提出请求,提出请求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依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请求召开董事会时,准用前项规定。
(召集程序)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通知各董事和监事。 但如果有紧急需要,这个期限可能会缩短。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所有董事和审计师都同意,董事会可以省略召集程序。
3. 第一项所述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磁方式发出。
(主席)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长担任。 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根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董事长代行其职务。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总裁可以指定一名董事担任主席。
(设立要求和投票要求)
第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投票通过。
2 董事不得以书面形式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或选举权。
3 与第一项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无权参加董事会决议。
4、董事就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提案时,全体董事(仅限于能够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董事)必须以书面或电磁记录方式表示同意。如果所有审计师均未提出异议,则董事会批准该提案的决议应在收到全体董事同意该提案的书面或电子记录之日通过。
(决定很重要)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报告)
第十条 董事长必须向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2. 如果需要作出前款规定的报告,主席可以委托其他官员、雇员、组委会成员等作出报告。
3. 当董事将应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时,该事项无需向董事会报告。
(常务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常务董事、常务董事组成。
2、常务董事会协助董事长执行日常业务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小组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议具体事项。
2、分委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小组委员会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其审议事项的结果。
(高级决策)
第十三条 即使有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如因需要紧急处理而没有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则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唯一决定。 此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并提请审议。
2. 董事长或董事总经理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专有决定时,必须将其详情报告下次董事会会议并获得批准。
(分钟)
第十四条 董事长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2. 前款规定的会议记录必须由所有出席董事和监事签名或盖章。
(观察)
第十五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或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修改规定)本规定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本规定于2003年9月3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该规定于2009年7月22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本规定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本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该规定于2023年11月2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目的)
第 1 条 本条款和条件以消费者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消费者合作社的董事和审计员(以下简称“合作社”)为基础。东京大学消费者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下简称“官员”)。
(持续的)
第2条:当选官员应为30名董事和11名审计师。
(不合格者)
第三条 除依照合作社法规定不能担任干事外,下列人员无权被选举为干事:
2但是,如果他们在竞选办公室时提交带有法律代表的名称和密封的文件,则这不适用于上一篇文章第2项中列出的内容。
(干部选举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批准,进行董事选举管理工作,从会员(包括董事、职工;选举下同)中选举五名至七名董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本条以下简称“委员”)由指定任命。
2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 然而,这并不排除重新任命。
3. 如果委员会成员职位空缺,则应任命一名替代委员会成员。 候补委员的任期为其前任委员的剩余任期。
四、由委员组成干事选举管理委员会(本条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干事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
5. 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成立,委员会的议事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多数决定。
6. 委员会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董事选举进行管理和管理,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并发布必要的公告。
七、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候选人的公平性。
(被选举权)
第5条:有权作为官员投票并且能够竞选职务的人应在第7条宣布的那天成为工会成员。但是,除非董事会董事会的建议,否则工会官员(不包括在东京大学,国立大学公司就读或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候选人。
2 董事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不能成为候选人。 但辞去董事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时,不在此限。
(选举程序)
第六条 因任期届满而选举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选举日前至少二十八天公告选举情况,选举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代表大会,选举由全体代表大会确定,正式日程由董事选举管理委员会决定。
(选举实施公告)
第七条 选举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 前款第2项规定的受理期限的最后一天,必须自前款规定的公告之日起至少7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候选资格通知)
第八条 希望竞选董事或审计员的合作社成员应在公示的接受期限内,在高级职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准备的表格(以下简称“规定表格”)上填写必要的信息并报告给该委员会。主任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
2。如果成员打算在该人本人的同意下使他人成为董事或审计师的候选人,请在上一段中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有关指定表格的必要信息,并提交建议。
3。当执行选举委员会建立电磁方法作为通知候选人或建议的方法并宣布这一点时,无论前面段落的规定如何,希望运行或建议的工会成员都可以通过电磁方法通知他。
(请勿奔跑进行重复等)
第9条曾竞选董事或审计师,已同意由工会成员或候选人的成员提名为候选人,或者已同意由董事会提名为候选人,分别竞选审计师或董事,并同意由董事会提名为候选人,或同意由董事会提名为候选人,或者由委员会提名为候选人。
(非工会会员的董事/审计师候选人的推荐)
第10条,董事会可以在个人的同意下,是第2条中规定的董事或审计师的候选人的同意。
2. 前款建议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但是,董事会推荐审计师候选人时,应当尽量在听取审计师的意见后推荐。
3. 收到第1款推荐后成为候选人的人应在公告的接受期内在指定表格上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将接受推荐的情况通知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 但如有正当理由延迟通知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以在申请期结束后及时提交通知。
4第8条第3款的规定应将mutatis mutandis应用于希望在上一段中提交通知的候选人。第3段的规定应将mutatis mutandis应用于希望提交前一段中规定的通知的候选人。
(竞选活动)
第11条:必须按照官员选举委员会的指示进行竞选活动。
二、竞选活动时,如对前项规定与干事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的关系有疑问,应遵照干事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必须与候选人的候选人请求以书面形式向候选人提供指令。
4。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选举票的名单应作为一般代表名单,候选人应在选举官员选举之前至少16天发行。
(选举)
第十二条选举将在股东大会上举行。
2。参加股东大会的一般代表(包括参加第13条的书面投票的人和参加代表团的人,以下简称同样的情况下适用),应匿名投票,每位代表一票。
3. 总代表可以投票选举少于法定人数的候选人。 如果您投票给的候选人数量超过法定人数,您的所有选票都将无效。
4. 如果候选人达到法定人数,将举行信任投票。
(书面投票)
第13条通过密封一份文档,表达要当选的官员的姓名来执行第65条规定的书面投票权(但它要求他们是由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准备的选票),签署或盖章,并向官员选举委员会主席,在开放式委员会之前,将其提交给信封。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期间离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经股东代表委托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离开股东大会后拟行使的表决权。代表会议。
(无效投票)
第14条:以下投票无效。
(计票见证人)
第15条候选人可以从选举名单上列出的人提名证人。
2 候选人不得担任计票见证人。
(确定获奖者)
第16条如果候选人超过席位的数量,则在以下方法中获胜的决定将在那些获得大多数有效票数的人中做出:
2当第12条第4款举行信任投票时,获胜者将是获得大多数参加股东大会代表的信托的人。
(取消候选人资格或接受推荐)
第17条候选人可以随时通知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直到确认获胜者,候选人可以随时取消建议或接受建议。
2. 如果取消前款规定,则已进行的书面投票的准备和表决应被视为尚未针对该人进行。
(向股东大会报告及公告)
第18条官员选举委员会主席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官员选举的结果,并在14天内向工会成员公开公告。
(拒绝预约)
第19条如果当选军官由于资格丧失或其他原因拒绝上任或未能成为官员,则亚军的获胜者应由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确定,而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宣布这一事实。
(就职典礼)
第20条:在常规股东大会结束后,在常规股东大会上当选的人将成为官员。
(代表人就任高级职员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21条如果任命总代表为官员,则应在任命后辞职。
(我反对)
第22条对选举的反对将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直到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2. 异议由董事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于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前通知异议人。
3、如果裁定结果是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无效,则干事选举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选举无效,并选出第二名候选人为获胜者。
(选举记录的制作和保存)
第23条官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将准备包含与选举有关的所有事项的选举记录,并将以“文件处理和保存规则”定义的方式保存文件。
(补充选举)
第二十四条 补选时,准用前条规定。
(细节)
第25条执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决定处理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这些军官选举法中未规定的选举的管理和运营有关的行政事务。
(修改或废止)
第26条的修正案和废除这些法规将由股东大会进行。
(生效日期)
1. 本条款和条件自 197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 本条款和条件于 1974 年 6 月 1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条款和条件于 1978 年 6 月 3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于 1978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条款和条件于 1985 年 6 月 1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于 1997 年 6 月 7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于 2002 年 6 月 8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04年6月5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于2008年5月3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09年6月6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12年12月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17年12月16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20年5月23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生效日期)
1。这些法规的修正案应在总理事会股东大会之日起生效。 (决定2025年5月31日的股东大会)
(过渡措施)
2本法规的修正案在第7条中宣布的选举的实施与以前相同。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消费者合作社法及章程,规定东京大学消费者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全体代表大会的运作。
2 如果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条款和条件没有规定,则该规定应分别由股东大会决定。
3. 董事长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条款和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以外的事项。
(资格确认)
第二条 实际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照工会规定的方式到会员代表大会会场接待处进行资格审核,领取代表证。
2 根据章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受总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应向本会接待处提交总代表签名或者加盖姓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大会召开地点,确认其资格,并由协会指定为代理人。
(表决权的行使和书面表决权)
第三条 总代表依照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的,应当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二、代表人或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离任的代表人,如提交前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之资料,不论前项规定如何,均视为有效。
(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为顺利进行前两条规定的确认,主席可以设立由数名董事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
(开场)
第五条 出席人数达到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要求时,由董事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会议开始。 但是,在审计师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审计师会这样做。
(主席)
第六条 董事从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主席一名。
2. 前款规定的选举进行选举时,应当以鼓掌、举手或表决的方式进行。
3. 主席应维持代表会议秩序并顺利运作。
4. 出于运作原因,如有必要,主席可从会议厅内提名一名副主席。
(秘书)
第七条 会议开始时,主席应任命若干名会议秘书。
(议程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 主席可以从官员、雇员和代表中任命一名会议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议程、接受发言通知以及提供会议管理所需的其他建议和办公室工作。
(出境限制等)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在主席指定的座位上就座,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2. 代表或出席会议的代表如需在代表会议结束前离开会场,必须征得主席或议事管理委员会的许可。
3、因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离任而不再符合召开会议的条件时,主席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评论)
第十条 主席决定股东大会的发言方式和时间。
2. 发言者发言前必须征得主席同意,并宣布姓名和所属单位。
3、主席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发言。
4. 如果主席认为股东大会的运作有不可避免的重要原因,可以暂停发言。
(对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总代表在行使表决权必要的范围内,可以就议程项目提出问题。
2. 对于总代表的提问,对于董事会提案的提问,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人员进行说明;对于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审计的问题,由监事或监事指定的人员进行说明。审计师。 但在下列情况下,您可以拒绝解释问题并说明理由。
(有关诉讼程序的动议)
第十二条 经十名以上代表(包括本人)同意,代表应当就继续和结束辩论、继续或者推迟代表大会、对主席缺乏信心可以提出动议。
2. 提出前款规定的议案时,主席应让提出议案的人向股东大会说明该议案的目的,然后付诸表决。 然而,除了对主席不信任的动议外,如果主席认为不适合会议管理,可以酌情驳回动议。
3. 第一项所列动议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表决权(包括代理表决权;书面出席者及主席不计入出席代表人数)同意。
(代表提交议程)
第十三条 经七名以上股东代表(包括其本人)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提议将某些事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 但标的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不在此限。
2. 前款提议必须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议程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
3. 提出前款规定的提案时,与该提案相关的议程为股东大会议程。 然而,如果董事会确定该主题可能对协会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向总代表提供足够的信息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考虑,董事会可以而不是立即将其作为总代表的议程项目。股东大会可以就是否将其列入随后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项目进行表决。
4. 在前款但书规定的表决中,如果五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将该事项作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题,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代表大会审议该事项。
(代表提交提案)
第十四条 代表代表经三名以上代表(包括本人)同意,可以将提案(包括修改议案的议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但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不在此限。
2、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向总裁提出的提案,必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代表。 然而,如果会长认为该提案可能对协会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向总代表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考虑,则会长可以不立即将该提案作为全体代表的项目。会议时,可以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决定是否作为下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题。
3. 在前款但书规定的表决中,五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投票赞成将该议案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开会讨论此事。
4、在股东大会召开1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的议案,或者在股东代表大会上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的议案,董事长应当征求股东代表的意见。是否将其作为议程项目的会议 如果除提出提案的代表之外,还有 10 名或以上代表(包括支持提案的代表)支持该提案,则主席应将该提案提交讨论。
五、主席提请审议第四项之议案时,主席应先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如有两项以上之议案,则由主席从目的最不同者依序表决。应该是从原来的法案。
6. 第 4 款所述提案的提交者即使在提交审议后也可以修改或撤回该提案。 但主席不同意修改或回避者,不在此限。
7. 第 4 款规定的提案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表决权(包括书面表决权或委托表决权;主席不计算出席代表人数)。 但是,在对第四款所列提案进行表决时,对原提案投赞成票的,视为反对第四款所列提案,对原提案投反对票的,视为弃权。就像已经完成的一样。
(紧急动议)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总代表可以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以外的次要、紧急事项提出议案。
二、前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准用于前款规定之动议(以下简称“紧急动议”)。
3、紧急动议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主席不计算出席代表人数)。 然而,以书面形式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人员将被视为缺席本决议。
四、有前款规定情形时,议案出席代表人数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主席不得将该紧急议案提交审议或者表决。
(没什么可再讨论的)
第十六条 被拒绝或者撤回的提案、议案不得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再次提出。
(特别委员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经表决认为特别必要的,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议提案等事项。
二、前款所指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由委员会委员互选。
3、主席向大会报告审议进展和结果。
4、主席应当听取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必要时进行表决。
(股东代表大会的终止、延期和继续)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终止、延期或者继续召开。
(讨论完毕)
第十九条 主席宣布对法案进行表决后,任何人不得对该法案发表评论。
(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表决应采取举手、站立或表决的方式,具体由主席决定。
2. 主席应在表决时宣布会议闭会,并确认大会的成立情况。
3、代表及其代表必须明确出示代表证或代理人证,并对主席的表决作出回应。
4、弃权人数和行使表决权意愿不明的人数计入出席代表的表决权人数。
(投票结果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主席应当将前条第三项规定的赞成票、反对票以及书面决议中的赞成票、反对票相加,宣布表决结果。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主席只需宣布是否达到必要票数即可,无需宣布所投票数。
(观察)
第二十二条 经会长许可,会员可以列席会员代表会议。
2. 旁听大会的委员经主席许可,可以在不干扰会议进行的范围内发言。
3、未经主席许可,工会会员以外的人员不得列席会议。 但合作社委托审计其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不在此限。
(维持秩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一切会议由主席主持。
2. 主席可以命令任何未经许可发言或妨碍阻挠会议的人离开会议。
3. 主席认为会议程序进行有必要时,可以关闭会议室。
(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各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条中的“总代表最多2名”是指“成员最多9名”,第十二条中的“总代表10名以上”是指“合作社30名以上”第十三条中的“七名以上代表”改为“二十名以上委员”,第十四条中的“三名以上代表”改为“十名以上委员”。
(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或者废止,由会员大会决议。
(生效日期)
1.本条款自1961年12月2日起生效。
1. 本条款和条件将于 1978 年 11 月 25 日进行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于2002年6月8日进行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于2004年6月5日进行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于2008年5月31日进行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于2009年6月6日进行部分修订。
1 本协议将于2017年12月16日进行部分修订。
(目的)
第一条 本条款根据消费者合作社法及章程,规定了东京大学消费者合作社协会(以下简称“合作社”)总代表的选举和更换。
(选区及固定人数)
第二条 代表的选区及各选区的固定人数,由董事会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二、前款所指各选区的席位数应尽可能按照各选区议员人数的比例确定。
(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总代表选举的管理和运作,由董事长经董事会批准,从会员(含高级职员、职工,下同)中指定五至七名总代表。管理委员会成员(本条以下简称“委员”)由委派。
2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 然而,这并不排除重新任命。
3. 如果委员会成员职位空缺,则应任命一名替代委员会成员。 候补委员的任期为其前任委员的剩余任期。
四、由会员组成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本条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从会员中选举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一名。
5. 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成立,委员会的议事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多数决定。
六、本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总代表选举进行管理,除公布结果外,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候选人的公平性。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作社社员,是投票日前一天登记在合作社社员名册上的人员。 但干事及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没有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
第五条 因任期届满而进行的总代表选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八日进行选举公告,中选候选人的选举应当至少在大会召开前十六日进行公告。全体代表会议前几天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举实施公告)
第六条 选举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候选人通知)
第七条 工会会员拟竞选总代表职务的,必须在公布的接受期限内,在总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编制的表格(以下简称“规定表格”)上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参加竞选。总代表选举必须向管理委员会主席报告。
2 会员欲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在会员中征得该会员的同意,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表格上填写必要的信息,并向代表选举管理机构提出推荐可以报告委员会主席。
3. 除使用前款规定的表格外,如果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定并公布电磁法作为候选或推荐的通知方法,拟参选或推荐的工会会员可以提交此表格可以通过电磁方式发出通知。
(有关投票的公告和传播)
第八条 因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人数而需进行投票的选区,换届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当至少在投票日前七日提供候选人姓名、投票日期、地点。投票方式及投票地点应当向选民公告并告知。
二、因各选区候选人人数达到法定人数而未进行投票的,不依前项规定公告。
(竞选活动)
第九条 选举活动必须按照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进行。
二、竞选时,如对前项规定与大选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的关系有疑问,应遵照大选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 第一项规定的指示必须结合本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公告以书面形式向候选人发出。
(如何投票)
第十条 会员可以投票选举低于法定人数的候选人。 如果您投票给的候选人数量超过法定人数,您的所有选票都将无效。
2 投票应以匿名方式进行。
(优胜者)
第十一条 选举按照有效票数过半数的顺序确定。 但若排名最低的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获胜者。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选区的候选人人数在法定人数以内,则该候选人无需投票即可当选。
(无效投票)
第十二条 下列表决无效。
(证人)
第十三条 换届管理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在投票和计票时从有投票权的工会会员中指定见证人。
2. 候选人可以从有投票权的人中提名一名计票见证人。 但是,候选人本人不能成为投票的见证人。
(获奖通知及公告)
第十四条 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确定获胜者后,应当通知获胜者,并公布获胜者的选区和姓名。
(就职典礼)
第十五条 当选候选人自依前条规定公告之日起,即成为代表人。
2. 若当选代表辞职或丧失资格,则选举下届亚军。
(我反对)
第十六条 对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公告后四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选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
2. 反对的决定由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
3. 大选管理委员会主席将在反对之日起两天内将裁决结果通知反对者。
4、如果裁定结果为某候选人的选举无效,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选举无效,并选出第二名候选人为获胜者。
5 如果裁决结果是该选区或所有选区的选举无效,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宣布该选区或所有选区的选举无效,并重新举行该选区的选举。区进行。
(追加选举)
第十七条 就职代表总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的,在代表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各选区进行补选,直至定期股东大会召开,并且代表总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并努力确保最小值等于或高于下限。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常数的最小数量缺失时的措施)
第十八条 现任代表总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按照下列各项所列类别,按下列各项处理:
(补货)
第十九条 现任总代表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五分之一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不足法定人数的全部进行选举。区必须举行补充选举。
2. 监事召集股东大会或总裁经五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同意的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3、除第1款以外的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选举。
四、补充选举准用前条规定。
(选举记录的制作和保存)
第二十条 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当制作选举记录,载明与选举有关的全部事项,并按照《文件处理和保存规则》规定的方式保存文件。
(详情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本换届选举条例未规定的与选举管理、运作有关的行政事项,由总代表选举管理委员会决定。
(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的修改或废止,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日期)
1. 本条款和条件自 1961 年 12 月 2 日起生效。
1. 本条款和条件于 1978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这些条款和条件于1997年6月7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02年6月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08年5月3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09年6月6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17年12月16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1 本协议于2023年5月20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目的)
第1条本规则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阐明了关于东京大学消费者消费者合作社(以下称为“工会”)的审计师的基本事项。
(审核员的责任)
第2条:通过审核由成员委托的独立机构的董事执行,审计师负责建立联盟的健康管理,以实现符合工会社会信任的可持续发展和治理。
(审核员的双重职责)
为了履行上一篇文章中规定的职责,第3条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参加董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的会议,验证从董事和员工那里收到的报告内容,调查协会业务和财产的地位,以及向董事或员工或董事的建议或建议的建议或建议,以及董事的建议或建议。
(Audior的心态)
第4条:审计师必须努力维持独立的立场,遵守法律,法规,结社章程和这些法规,并始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履行其职责,以联盟,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
2。审计师必须努力分享他从职责中学到的重要信息。
3。审计师必须谨慎地维持他通过履行职责所学到的信息的机密性。
(设立监事会)
第5条审计师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以共享有关审计,协调意见以及故意或决定必要事项的共同信息。但是,审计委员会无法阻止行使其权力。
(出席董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根据需要提出报告或者发表意见。
2 监事根据需要,可以出席前款以外的重要会议,提出报告或者发表意见。
(审计政策和审计计划等)
第7条审核员还应考虑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状态,并应考虑审计政策,以考虑到重要性,及时性和其他必要因素,并应努力适当地选择和准备审计主题,审计方法以及审计时间的审计计划。
2。准备制定审计政策和审计计划时,审计师应将其解释给代表董事和董事会。
(确保审核员审核有效性的系统)
第8条审计师必须努力提高审核的有效性,并确保系统顺利执行审计职责。
2。如果认为有必要确保上一段中规定的系统,则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应就以下事项要求进行必要的合作:
(对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文件等进行审议)
第9条审计师必须根据《公司法》第384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84条的规定,董事打算提交给股东大会的任何议程,文件,电磁记录和其他材料。
2. 前款调查结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有重大不正当行为的,调查结果必须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审核费)
第10条审计师可以要求该协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费用。除非证明其成本对于审计师的职责不需要,否则该工会不得拒绝。
2。审计师必须努力提前预算审计费用,并注意支出时效率和适当性。
(多数协议)
第11条,将在大多数审核员的同意下做出以下问题的决定。但是,这并不能阻止行使每个审核员的权威。
(都同意)
第12条:必须从所有审核员那里获得以下问题。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13条审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监事会组成)
第14条审计委员会应由所有审核员组成。
(审核员的主导地位)
第15条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主席)
第16条审核员主席(以下称为“主席”)应从审计师中选出。
2。主席应履行审计委员会委托的以下职责。但是,主席无法阻止行使每个审核员的权威。
(特定监事的指定等)
第17条审计师应选举执行以下职责的审计师(以下称为“特定审计师”):
2。当专职审核员被安置在工会中时,专职审核员应担任特定审核员。但是,专职审核员无法阻止行使每个审核员的权威。
(握住)
第18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召集人)
第19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主席召集并经营。但是,这并不能阻止每个审核员召集和运行活动。
(召集程序)
为了召集审计师会议,第20条必须至少在审计师会议之日之前的一周通知他。但是,如果有迫切需要,可以缩短此期间。
2。如果审核员征得所有审计师的同意,则可以在不进行召集程序的情况下举行审计委员会。
(在审计委员会咨询)
第21条第15条中规定的主要重要事项是第1条,除本条中分别定义的内容以及以下每个项目中所列的内容外,还应是规定的。
(报告措施)
第22条当审计委员会收到以下报告时,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将充分讨论适当的措施,等等。
(分钟)
第23条审计师应努力准备包含以下事项的礼堂会议的会议记录:
2。当审计师准备上一段的会议记录时,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在他或她的主办公室准备10年。
(审计执行董事职责)
第24条审计师应审核董事职责的执行。
2。为了履行上一段中规定的职责,审计师将履行以下职责:
3。如果审计师认为有关前段中规定的事项的必要条件,则他或她必须要求董事会召集或从董事的行动中召集董事会。
4。如果审计师发现有一个认真的事实违反了与执行董事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章程,他将在审计报告中写这一事实。如果从履行对工会成员的责任感的角度来看,还有其他事项被认为是适当的,请在审计报告中写下它们。
(会计审核)
第25条:审计师监视和验证整个营业年度董事职责的执行,以便对财务报表及其所附声明是否适当地介绍该协会资产和利润和损失的状态,并审核该协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净额和经费的状态以及收入的状态。
(与代表董事的定期会议)
第26条审计师或审计委员会将定期与代表董事会面,以确认代表董事的管理政策,关于工会应解决的问题的交流意见,改善审计审计审计审计审计审计审计,重要问题等的环境的状态,并提出与代表董事的深度认可所必需的请求。
(审核程序)
第27条审计师进行审计时,应清楚地说并通知代表董事。但是,如果审计的内容不认识到有必要通知您,则不会适用。
2审计师可以要求董事提交审计的必要材料。此外,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相关各方报告此事。
(与内部审计部的协调等)
第28条会计专家等隶属于业务协会,各种内部审核和协会就内部审计和会计提供建议,审计师应与他们保持密切的协调,积极交换信息,并努力进行有效的审核。
2。审计师可以要求提交审计,会计指导等计划和报告。由商业协会,各种内部审计以及与该协会有关的会计专家进行的。
(有关子公司等的调查)
第29条如果该协会拥有子公司等,则审计师将收到董事和工作人员的报告或说明,内容涉及子公司的管理状况,并将查看相关文件。
2。履行职责时,审计师必须与子公司的审计师等,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积极交流和交流信息。
3。在履行职责时必要时,审计师必须向企业的子公司等请求报告,或调查其运营和财产的状态。
(对商业联合会的调查)
第30条审计师将收到有关委托给业务联合会工作状态的董事,员工等的报告或解释,并查看相关文件。
2。在履行职责时必要时,审计师必须要求业务协会报告业务或调查其运营和财产的状态。
(向代表主任和董事会报告)
第31审计师将定期向代表主任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的状态及其结果。
2。当有有关此期间的关键审计项目和特别调查的审核时,审计师必须向代表主任和董事会报告进度和结果,如果认为有必要,他应提供建议或建议,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审核报告的准备和通知)
第32条审计师应审计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及其附件声明,并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
2。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时,审计师将检查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是否有任何随后的事件,并考虑是否有任何事项要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3。审核员可以根据审计师报告的审计结果在审计委员会中进行审核,如果同意审计意见,将准备联合审计报告。如果无法实现匹配,每个审核员将准备一个审核报告。审核报告还包含准备日期,创建的审核员将签名或标记名称。
4。指定的审计师将通知指定的董事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的详细信息以及与这些随附规范有关的审计报告。
5。在上一段中,如果指定的审计师无法在收到所有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之日以来已经过去四个星期通知审计报告的特定董事,则指定的审核员可以同意延长应通知的日期。
(废除法规)
第33条应在大多数审计师的同意下对本法规进行修正和废除,并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生效日期)
一、本规定自2010年6月5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6日部分修订
部分修订于2023年5月20日
部分修订于2025年4月17日
(目的)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消费者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法”)及章程,要求东京大学消费者合作社协会(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及债权人'')建立标准和程序来披露有关企业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信息
(信息分类)
第二条 本规则处理的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定义)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信息公开请求程序)
第四条 请求披露法定留存文件、法定公开文件或者非法定信息的,应当出具资格证明,并接受规定的“查阅、复印、复制、复制、出具摘录等” ”的信息,请填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请求提交给总经理。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请求对象的信息以小册子形式分发或在网站等上公布,则协会可以自行决定省略使用申请表的请求。
(是否可以披露信息的判断)
第五条 协会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时,应当及时判断公开是否适当,并通知请求人。
二、前款规定的通知,对于依法留存的文件和依法公开的文件,最迟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对于非法定信息,应当在十日内发出。 但有不得已情况的,可以提前通知请求人后,再延长五日。
3. 是否披露信息应由常务董事或常务董事指定的人员决定,如果部分或全部拒绝请求,常务董事应向请求者说明原因。
(披露实施情况)
第六条 因前条通知需要公开的,本协会将与请求人协商确定时间并及时公开。 然而,如果请求者期望的时间是存在严重业务中断风险的时间,例如财政年度结束,协会可能会改变披露时间。
(重新要求公开的程序)
第 7 条 如果常务理事根据第 5 条决定不公开,提出请求的会员应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主席,经您同意,可以再次请求公开该信息。
2. 根据前款规定重新申请时,应向主席提交下列文件。
3. 当提出第一项规定的重新请求时,董事长应向提出重新请求后首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提出该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是否或不公开重新请求。
4. 主席应立即将前款规定的决定通知请求人,如果通知拒绝部分或全部请求,则应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5. 如果会员根据第一项规定提出重新请求,而董事会未披露与该重新请求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则提出重新请求的会员和同意该重新请求的会员不能多次请求披露相同的信息。
(禁止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 会员和债权人不得将根据本规则获取的信息用于请求书要求以外的目的。
(成本)
第九条 出具副本、核证副本、摘录的费用由总经理确定,如需要邮资,将另行收取实际费用。
(日常查阅、复印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 合伙人或债权人(第三项为经法院许可的合伙人或债权人)在合伙企业营业时间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要求查阅和复制。本会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得免费查阅或复制下列文件。 但如有正当理由,协会可以拒绝该请求(债权人经法院许可请求提供第3项文件的情况除外)。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请求者愿意并且协会批准,可以向请求者有偿交付相关文件等的正本或副本。
(日常须检查和交付的法定文件)
第11条 会员或债权人依本会第三十一条之九*第十一项规定,应于本会营业时间内,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会提出请求,并查阅本会资料。第31条之11*第9项规定的结算相关文件等,可以免费领取包含该事项的文件,或者可以要求付费领取其核证副本或摘录。 但如有正当理由,协会可以拒绝该请求。
参考:消费者合作社法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3AC0000000200
(拒绝请求的合法理由)
第十二条 前两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2、关于合伙人名单,除前款规定外,如果认为请求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例如合伙人依据法律、章程合法行使权利等工会应拒绝该请求。
(特殊情况需披露的法定文件)
第十三条 合作社减少出资、合并时依法留存文件的披露处理,依照法律规定。
(会计账簿等的披露)
第十四条 会员经会员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同意,应于本会营业时间内,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会提出请求,并遵守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免费阅览或复印本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等。 但如有正当理由,协会可以拒绝该请求。
(关于军官退休津贴计算方法的规定)
第 15 条 关于董事或监事的退休福利全体代表会议若提议由董事或监事根据一定标准决定高级职员退休金数额,协会会员应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协会提出请求,并可查阅或查阅免费抄写军官退休金计算方法等规定。 但如有正当理由,协会可以拒绝该请求。
(拒绝请求的合法理由)
第十六条 前两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要求披露非法定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得请求本会公开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下列资料。
(披露/不披露的标准)
第十八条 收到前条规定的请求时,应当注意确保该请求不损害个人隐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对利害关系人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保证协会的正常运作和业务的顺利进行,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指定的人将在考虑信息的表现和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披露该信息。
2 根据前款规定,协会不得特别披露下列信息:
(披露方式)
第十九条 协会在根据第十七条要求披露信息时,应考虑信息的性质、请求者的意愿以及与披露相关的实际情况,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披露。
2. 原则上不提供使用硬盘、内存等的电磁记录的副本。 但工会认为特别必要时,不在此限。
3. 如果披露信息需要付费,协会将提前向请求者提供金额。
(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董事会决定。
(实施期间)
本规定自2010年2月24日起施行。
本规则于2021年10月20日进行了部分修订。
<由总经理决定的费用>
原件每张 30 日元(含税),认证副本和摘录每张 100 日元(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