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款及细则

旅行社条款及细则(旅行安排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我协会与旅行者之间订立的旅行安排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约束。本条款和条件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或普遍惯例。

2. 如果协会签订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旅行者无害的特殊书面协议,则该特殊协议优先适用,即使前款另有规定。

第二条(定义术语)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安排旅行合同”是指我方作为代理人、中介或经纪人,代表旅行者安排旅行者接受交通、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的合同。

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游价格”是指协会为安排旅游服务而向交通和住宿提供商等支付的票价、住宿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协会规定的旅游业务手续费(不包括变更手续费和取消手续费)。

4. 本节中,“通讯合同”是指协会附属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的持卡会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出的申请,与该持卡会员订立的旅行安排合同。在该合同中,旅行者预先同意按照附属公司在债权或债务应履行之日后另行制定的持卡人条款和条件,清偿协会基于该旅行安排合同对其提出的旅行费用等债权或债务,并且旅行费用等将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5. 在本节中,“电子接受通知”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经由连接协会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电话(以下简称“计算机等”)与旅行者使用的计算机等的电信线路发送的合同申请接受通知。

6.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刷卡日期”是指旅行者或协会必须根据旅行安排合同支付旅行费用等或履行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安排义务的终止)
协会在尽职尽责的管理下安排好旅行服务后,即视为已履行旅行安排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即使协会因客满、歇业或条件不适宜等原因未能与交通、住宿等服务提供方签订旅行服务合同,只要协会已履行其义务,旅行者仍须向协会支付规定的旅行服务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在以通知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手续费的生效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未能与交通、住宿等服务提供方签订旅行服务合同之日。

第四条(安排代理)
为履行安排旅行合同,本协会可委托日本境内外的其他旅行社、安排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协助人员进行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任何希望与我组织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填写我组织提供的申请表上所需的信息,并连同我组织另行确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我组织。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希望与协会签订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告知协会其会员编号以及希望申请的旅行服务的详细信息。

3. 第 1 款所述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者必须向协会支付的旅行费用、取消费和其他款项的一部分。

第六条(拒绝订立合同)
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订立旅行安排合同:

1. 当协会有业务需要时。

2. 当要签订通讯合同,而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或者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第七条(合同成立时间)
旅游套餐合同在我方接受合同订立并收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当协会发出通知表示接受根据第5条第2款提出的申请时,通信合同即视为成立。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发出电子接受通知,则合同在通知送达旅行者时即视为成立。

第 8 条(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尽管第 5 条第 1 款有规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特别协议,仅接受合同订立而不收取申请费,即可订立旅游套餐合同。

2. 前款所述情况下,旅行安排合同订立时间将在前款所述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关于机票、住宿券等的特别规定)
尽管第五条第一款和前一条第一款有规定,协会可以接受仅以安排交通服务或住宿服务为目的的旅行合同安排的口头申请,并出具表明有权以旅行价格换取此类旅行服务的文件。

2. 就前款而言,旅行安排合同应视为在协会接受合同订立时成立。

第十条(合同文件)
旅行安排合同订立后,协会应立即向旅行者提供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其中应包含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协会的责任等事项。但是,如果协会已为所有由协会安排的旅行服务提供机票、住宿凭证或其他表明享有旅行服务权利的文件,则协会可以不提供上述合同文件。

2. 如果前款主条所规定的合同文件签发,则协会根据旅行安排合同有义务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照该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11 条(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方法)
协会拟订立旅行安排合同时,经旅行者事先同意,协会可不以书面文件或合同文件的形式向旅行者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协会责任等事项,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向旅行者提供应包含在该文件中的事项(以下简称“应包含事项”),并确认应包含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讯设备上。

2. 对于前款所述情形,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讯设备没有记录待提及事项的文件,协会将把待提及事项记录在协会使用的通讯设备中保存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待提及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变更)
旅客可以要求协会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或旅游合同的其他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将尽可能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如旅行者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变更已安排行程合同的内容,则旅行者应承担取消已完成行程时需支付给交通、住宿等相关方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变更费用,并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变更手续费。此外,因变更已安排行程合同内容而导致的旅行价格上涨或下跌,均由旅行者承担。

第十三条(旅行者可随时取消)
旅行者可以随时取消全部或部分旅游套餐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应承担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给交通和住宿设施等的费用,作为旅行者已享受的旅行服务的对价,或者承担与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取消费、罚款和其他费用,并且还应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协会本应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因旅行者自身原因取消行程)
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消旅游套餐合同:

1. 当旅客未在规定日期前缴纳旅行费用时。

2. 在已签订通讯合同的情况下,当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或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2. 根据前款规定终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应承担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给交通、住宿设施等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用、罚款及其他费用,并应向协会支付协会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协会本应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因协会原因取消)
如果因协会原因导致无法安排旅行服务,旅行者可以取消旅行安排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取消已安排的旅行合同时,协会将向旅行者退还已收取的旅行费,作为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对价,但不包括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的交通和住宿设施等费用。

3. 前款的规定并不妨碍旅行者向协会索赔。

第四章 差旅费

第十六条(旅行费)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按照协会规定的期限向协会缴纳旅行费。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协会将使用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差旅费,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确认差旅服务内容​​的日期。

3. 如果由于交通和住宿提供商的票价和费用调整、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旅行价格在旅行开始前发生变化,协会可以更改旅行价格。

4. 前款所述情况下,旅行价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均由旅行者承担。

5. 若协会已与旅行者签订通讯合同,且根据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旅行者须承担相关费用等,则协会将通过关联公司信用卡收取该等费用等,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在此情况下,信用卡使用日期为协会通知旅行者须向协会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协会须向旅行者退款的日期。但是,若协会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取消已安排的旅行合同,则旅行者须按照协会指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向协会支付其须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七条(差旅费结算)
如果协会为安排旅行服务而向交通、住宿等方支付的费用(本应由旅行者承担)和手续费(以下简称“差旅费结算”)与已收到的差旅费金额不符,协会将在旅行结束后,按照以下各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及时结算差旅费。

2. 如果应付的差旅费超过已收到的差旅费,旅行者必须向协会支付差额。

3. 如果旅行费用少于已收到的金额,协会将把差额退还给旅行者。

第五章:组织和小组安排

第十八条(团体安排)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多个旅行者同时旅行同一行程,并指定一名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代表”)订立的旅行安排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官员)
除非另有约定,协会应视合同官员拥有作为组成该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的代理人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全部权限,与该团体的旅行服务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有关的所有交易均应与该合同官员进行。

2. 合同官员必须向协会提交会员名单,或者在协会规定的日期前通知协会会员人数。

3. 协会对缔约一方目前欠付或将来预计欠付会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不承担责任。

4. 如果合同代表不随行,协会将在旅行开始后指定合同代表事先选定的成员作为合同代表。

第 20 条(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尽管有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协会与订约官员订立旅行安排合同时,可以约定不收取申请费而订立旅行安排合同。

2. 如果在未收到前款规定规定的申请费的情况下订立了旅行安排合同,协会应向合同负责人交付一份证明文件,旅行安排合同应视为在协会交付该文件时订立。

第 21 条(成员变更)
当合同官员要求变更成员时,协会将尽可能满足该要求。

2. 因前款所述变更而导致的旅行价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组成各方承担。

第 22 条(导游服务)
协会可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即安排导游陪同团体。

2. 原则上,导游的旅游服务应包括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开展团体活动所需的工作。

3. 原则上,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时间是 8:00 至 20:00。

4. 当协会提供导游服务时,签约方必须向协会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第23条(协会的责任)
在履行旅行安排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协会或协会根据第4条规定委托代表其安排行程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因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协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协会才有权获得赔偿。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设施提供的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或其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对于本款所述的行李损坏,协会将对每位旅客最高赔偿 150,000 日元(除非损坏是由于协会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提是国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14 天内,国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21 天内通知协会。

第 24 条(旅行者的责任)
如果协会因旅行者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旅行者应当赔偿损失。

2. 签订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协会提供的信息,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行合同的其他内容。

3. 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不同,则旅行者必须立即通知协会、其旅行社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七章 付款担保债券

第 25 条(赔偿保证金)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 3-3-3)的担保会员。

2. 与协会签订旅行安排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可从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团体)根据前款规定存入的偿还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7000 万日元的偿还,以偿还因该交易产生的索赔。

3. 本协会已按照《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款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协会)缴纳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保证金,因此并未按照该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缴纳营业保证金。

旅行社条款及条件(招聘型旅游套餐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我协会与旅行者之间订立的旅游套餐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套餐合同”)受本条款和条件约束。本条款和条件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惯例。

2. 如果协会签订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旅行者无害的特殊书面协议,则该特殊协议优先适用,即使前款另有规定。

第二条(定义术语)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游套餐”是指我方组织为招揽游客而预先计划的旅游项目,包括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安排、游客将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游客将向我方组织支付的旅行费用金额。

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节中的“通讯合同”是指协会与协会关联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的持卡会员或代表协会销售协会代理旅游产品的公司签订的代理旅游合同。该合同系在收到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出的申请后签订,其中旅行者预先同意按照关联公司单独制定的信用卡会员条款和条件,在应履行该等债权或债务之日或之后,清偿协会基于该代理旅游合同对其提出的旅行费用等债权或债务,并且该代理旅游合同的旅行费用等将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半部分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4. 在本节中,“电子接受通知”是指对合同申请作出的接受通知,该通知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发送,通过电信线路将协会或代表协会销售其旅游套餐的公司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电话(以下简称“计算机等”)与旅行者使用的计算机等连接起来。

5.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刷卡日期”是指旅行者或协会必须支付旅行费用等或履行旅游套餐合同项下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旅行合同的内容)
在旅行社承包合同中,我方承诺安排和管理行程,使旅行者能够按照我方制定的旅行行程,获得交通、住宿等提供方提供的交通、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第四条(安排代理)
在履行旅游套餐合同时,本协会可能会委托日本境内外的其他旅行社、安排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协助人员进行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合同申请)
任何希望向我协会申请旅游套餐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填写我协会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所需的信息,并连同我协会另行确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我协会。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打算向协会申请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告知协会其希望申请的旅游套餐名称、旅行开始日期、其会员编号及其他详情(以下在下文中称为“会员编号等”)。

3. 第 1 款所述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处理。

4. 参加旅行团的旅客如需特殊安排,请在申请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5. 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旅行者实施特殊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旅行者承担。

第六条(电话等方式预订)
本协会接受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的旅游套餐预订。在此情况下,预订时并不构成合同成立,在协会通知旅行者预订已被接受后,旅行者须按照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在本协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及申请费,或向协会提供其会员编号等信息。

2. 当申请表和申请费已按前款规定提交或者会员号码等已通知后,旅游套餐合同的订立顺序将按收到预订的顺序确定。

3. 如果旅行者未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协会将视该预订为未进行过预订。

第七条(拒绝签订合同)
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签订旅游套餐合同:

1. 当参与者不符合协会事先规定的参与旅行者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2. 当申请人数达到计划申请人数时。

 

3. 当旅行者可能给其他旅行者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活动的顺利进行时。

4. 当协会有业务需要时。

5. 当要签订通讯合同,而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或者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6. 当旅客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公司、企业敲诈勒索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7. 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合理要求,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或暴力,或对协会实施任何其他类似行为时。

8.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协会的声誉或干扰协会的业务,或从事任何其他与此类似的行为时。

第八条(合同成立时间)
旅游套餐合同在我方接受合同订立并收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通讯合同应视为在协会发出接受合同订立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如果合同以电子方式发出接受通知,则合同应视为在通知送达旅行者时成立。

第九条(合同文件的交付)
按照前条规定订立合同后,协会应立即向旅行者交付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协会责任有关的事项。

2. 根据代理商打包旅游合同,协会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按照前款所述的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确认文件)
如果前条第一款所述合同文件中未包含已确认的旅行行程、交通工具或住宿名称,则合同文件应列明用于展示的重要住宿名称和交通工具提供商名称,并应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说明上述各项已确认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该日期不得晚于旅行开始前一天(如果旅游套餐合同的申请是在旅行开始前第七天或之后提出的,则不得晚于旅行开始当天)。

2. 对于前一段所述情况,如果旅行者希望确认其行程安排的状态,协会将在确认文件签发之前及时作出适当回应。

3. 当第 1 款所述确认文件签发后,协会根据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照该确认文件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 11 条(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当协会拟在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的情况下订立旅游套餐合同,并且不向旅行者提供包含旅行行程、旅行服务、旅行价格、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协会责任相关的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确认文件,而是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向旅行者提供此类文件中应包含的信息(以下简称“本条所包含的事项”),并且协会将确认所包含的事项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对于前款所述情形,如果旅行者使用的通讯设备没有记录待提及事项的文件,协会将把待提及事项记录在协会使用的通讯设备中保存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使用的文件)中,并确认旅行者已查看待提及事项。

第十二条(差旅费)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日期之前,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向我组织支付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差旅费。

2. 通讯合同签订后,协会将收到合作公司发行的信用卡支付的差旅费,金额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收据上签字。信用卡的使用日期为差旅合同签订日期。

第三章: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暴乱、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暂停服务、政府命令、交通服务未能按原计划提供,或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情况,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协会可在事先及时向旅行者解释上述情况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原因以及变更与上述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变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及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但如遇紧急情况且不可避免,则将在变更完成后再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旅游价格变更)如因
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旅游团所用交通服务适用的票价及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及费用”)较旅游团招揽时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及费用大幅增加或减少,超出正常预期范围,则协会可在增加或减少的范围内调整旅游价格。

2. 当协会按照前款规定提高旅行票价时,将在旅行开始前一天起倒数第 15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

3. 当第 1 款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协会将按照该款的规定,将旅游价格减少相应的减少金额。

4. 如果根据前条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导致旅行所需费用(包括取消费、罚款以及因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提供的旅行服务已支付或将来将支付的其他费用)减少或增加(不包括因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提供相关旅行服务,但因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协会可以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在该范围内调整旅行价格。

5. 如果合同文件规定旅游价格会根据使用交通和住宿设施等的人数而有所不同,并且在旅游套餐合同签订后,由于非协会原因导致使用设施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协会可以根据合同文件的条款更改旅游价格。

第十五条(旅客转让)
与我方机构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旅客,经我方机构同意,可以将其合同关系转让给第三方。

2. 当旅行者希望按照前款规定向协会申请批准时,他/她必须填写协会规定的表格,并连同规定的费用一起提交给协会。

3. 根据第 1 款进行的合同地位转移,应在协会同意后生效,此后,根据旅游合同取得该地位的第三方应继承旅行者与该旅游套餐合同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旅行者取消权)
旅行者可随时取消旅游套餐合同,只需向协会支付附件一中规定的取消费用即可。如取消的合同是通过电信方式订立的,协会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取消费用,无需旅行者在规定的凭证上签字。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取消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1. 当协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但是,这仅适用于附录2上栏所列的变更或其他重要变更。

2. 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

3. 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运输或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事件,导致旅行无法或极有可能无法安全顺利进行时。

4. 当协会未在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旅行者出具最终书面文件时。

5. 当由于协会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时。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如果在旅行开始后,由于旅行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旅行者无法获得合同文件中提及的旅行服务,或者协会就此通知旅行者,则旅行者可以取消其无法获得的那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4. 如属前述情形,协会将向旅客退还其未能享受到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用。但如前述情形并非因协会原因造成,协会将在退款中扣除取消费、罚款以及旅客已支付或将来需支付的与该旅行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后,向旅客退还剩余款项。

第十七条(协会的取消权——旅行开始前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向旅行者解释原因后取消旅游套餐合同:

1. 当发现旅行者不符合协会事先明确规定的参与旅行者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2. 当旅行者因生病、缺少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而被认为无法完成旅行时。

3. 当认为旅行者可能会给其他旅行者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进行时。

4. 当旅行者要求承担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不合理负担时。

5. 当旅客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最低参与人数时。

6. 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的旅行条件(例如滑雪旅行所需的降雪量)极有可能无法得到满足时。

7. 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事件时,导致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安全顺利地进行旅行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

8. 在已订立通讯合同的情况下,当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或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会员条款和条件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

2. 若旅行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旅行费用,则视为旅行者于次日取消代理商组织的旅游合同。在此情况下,旅行者须向协会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款所规定取消费用的违约金。

3. 当协会因第 1 款第 5 项规定的原因想要取消旅游套餐合同时,协会将在国内旅行的第 13 天(一日游的第 3 天)或海外旅行的第 23 天(如在附录 1 规定的高峰期开始的旅行的第 33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取消行程,从旅行开始的前一天算起。

9. 当发现旅行者符合第 7 条第 6 款至第 8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十八条(协会的取消权——旅行开始后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即使在旅行开始后,也可以在向旅行者解释原因后取消部分旅游套餐合同:

1. 当旅行者因生病、缺少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旅行时。

2. 当旅行者违反导游或其他负责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的人员的指示,扰乱团体活动的纪律,或者攻击、威胁导游或其他随行旅行者,从而妨碍旅行的安全顺利进行时。

3. 当发现旅行者符合第 7 条第 6 款至第 8 款中的任何一项时。

4. 当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和住宿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控制范围的事件而导致旅行无法继续时。

2. 如果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取消旅游套餐合同,则协会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在此情况下,协会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所承担的义务将被视为已有效偿还。

3. 对于前款所述情况,协会将向旅行者退还旅行者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金额,但需扣除已支付或将来必须支付的取消费、罚款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旅行费用退款)
如果旅行费用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减少,或者如果旅游合同根据前三条的规定终止,并且有款项需要退还给旅行者,协会将在旅行开始前因终止而退款的次日起七日内,或在旅行开始后因减少或终止而退款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将款项退还给旅行者。

2. 若协会已与旅行者签订通讯合同,且旅行费用根据第十四条第3至5款的规定减少,或通讯合同根据前三条的规定终止,导致旅行者需获得退款,则协会将根据关联公司的会员卡条款向旅行者退还该款项。在此情况下,若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行程而需退款,协会将在取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旅行者退款金额;若因旅行开始后费用减少或取消行程而需退款,协会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后三十日内通知旅行者退款金额。协会通知旅行者退款的日期将被视为会员卡使用日期。

3.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行者或协会根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 20 条(合同终止后的返程安排)
如果协会根据第 18 条第 1 款第 1 项或第 4 项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终止旅游套餐合同,协会将根据旅行者的要求,安排旅行者返回旅行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

2. 前款所述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旅行者承担。

第五章:组织/团体合同

第21条(团体合同)
本章规定适用于多个旅行者同时申请参加同一行程的旅游团合同,且这些旅行者已指定一名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代表”)。

第 22 条(合同官员)
除非另有约定,协会应视合同官员拥有作为组成该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的代理人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全部权限,与该团体有关的所有旅游服务交易均应与该合同官员进行。

2. 合同官员必须在协会规定的日期前向协会提交会员名单。

3. 协会对缔约一方目前欠付或将来预计欠付会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不承担责任。

4. 如果合同代表不随行,协会将在旅行开始后指定合同代表事先选定的成员作为合同代表。

第六章 行程管理

第23条(旅行管理)
本协会应尽力确保旅行者的旅程安全顺利,并为旅行者提供以下服务。但若本协会与旅行者另行签订了其他协议,则本条不适用。

1. 当认为旅客在旅行期间可能无法获得旅行服务时,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旅游套餐合同提供旅行服务。

2. 即使采取了前款所述措施,如果仍需变更合同内容,我们将安排替代服务。在此情况下,如变更行程,我们将尽力确保变更后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的目的;如变更旅游服务内容,我们将尽力确保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原旅游服务相似,并尽一切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降至最低。

第 24 条(协会的指示)
团体旅行时,从旅行开始到结束,旅行者必须遵守协会的指示,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 25 条(导游等的职责)
根据旅游内容,协会可安排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团队履行第 23 条各项所列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以及协会认为与旅游套餐相关的其他必要职责。

2. 原则上,前款所述导游和其他人员从事本款所述工作的时间应为8:00至20:00。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协会若认定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因疾病、受伤等需要保护,可采取必要措施。在此情况下,若原因并非协会所致,则旅行者应承担相关费用,并应按协会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

第七章 责任

第27条(协会的责任)
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如果协会或协会根据第4条规定委托其安排行程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因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协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协会才有权获得赔偿。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设施提供的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超出协会或其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对于本款所述的行李损坏,协会将对每位旅客最高赔偿 150,000 日元(除非损坏是由于协会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提是国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14 天内,国际旅行旅客在损坏发生后的 21 天内通知协会。

第28条(特别赔偿)
无论协会是否根据第20条第1款承担责任,协会将按照所附《特别赔偿条例》的规定,对参加旅行团的旅客在生命、身体或行李方面遭受的某些损害,支付预定数额的赔偿金和安慰金。

2. 如果协会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对前款所述损害承担责任,则协会根据前款应支付的赔偿金应视为根据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但以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为限。

3.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协会根据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赔偿金应减少,减少的金额等于协会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金)。

4. 对于协会为参加协会组织的旅行团的旅客组织的旅行团,如果单独收取旅行费,则此类旅行团将作为主要旅行团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第29条(行程保障)
如果附件2上栏所列合同细节发生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所列变更(不包括因交通、住宿等设施座位、房间或其他交通、住宿等服务短缺而导致的变更,即使交通、住宿等服务提供方已尽力提供)),协会将在行程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相当于或高于该表格下栏所示费率乘以旅行价格所得金额的补偿。但是,如果根据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协会显然应对该变更承担责任,则本条款不适用。

1.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变更:

B. 自然灾害和灾难

B. 战争

C. 骚乱

D. 政府机构的命令

E. 暂停交通和住宿等旅行服务

F. 提供不符合原运营计划的运输服务

G. 为确保旅行参与者生命或身体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2. 根据第16条至第18条的规定取消旅游套餐合同时,与取消部分的变更

2. 协会支付的找零补偿金额上限为每位旅客每次旅行团总价的15%。此外,若每位旅客每次旅行团的找零补偿金额不足1000日元,协会将不予支付。

3. 如果协会已按照第1款的规定支付了变更补偿金,但之后又发现协会将因该变更而承担第27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则旅客必须将该变更补偿金退还给协会。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将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中扣除其根据同一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30条(旅行者的责任)
如果协会因旅行者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旅行者应当赔偿损失。

2. 签订旅游套餐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协会提供的信息,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套餐合同的其他内容。

3. 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后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旅行服务不同,则旅行者必须立即通知协会、其旅行社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 付款担保债券

第 31 条(赔偿保证金)
本协会是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 3-3-3)的担保会员。

2. 与协会签订旅游套餐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可根据前款规定,从日本旅行社协会存入的赔偿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7000 万日元的赔偿,以补偿因该交易引起的索赔。

3. 本协会已按照《旅行社法》第22条之10,第1款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法人协会)缴纳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保证金,因此并未按照该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缴纳营业保证金。

附表1 取消费用(第16条第1款)

(i)国内旅行的取消手续费

分类 取消费用
1. 除下列段落所列合同外的其他旅游套餐合同
(a)如在行程开始前一天(不包括(b)至(e)中列出的情况)之后第 2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一日游为第 10 天)。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b)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七天或之后取消行程的情况(不包括(c)至(e)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旅行费用的30%
(c)如果您在行程开始前一天取消行程 高达旅行费用的 40%
(d)当旅行开始当天取消合同时(不包括(e)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E. 行程开始后取消或未事先通知而未参加 高达100%的差旅费用
(二)使用包船的旅游套餐合同 取消手续费将根据相关船舶的规定而定。

评论

(一)
取消手续费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列明。
(二)
就本表而言,“旅行开始之后”是指“从您开始接受服务之时起”,如特别补偿条款第 2 条第 3 款所定义。

(二)海外旅行的取消手续费

分类 取消费用
(i)涉及从日本出发或返回日本时使用飞机的旅游套餐合同(不包括下一段所列的旅游合同)。
(a)如果旅行的开始日期在旺季,并且旅行在从旅行开始日期前一天往前数第 40 天或之后取消(不包括(b)至(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旅行费用的 10%
(b)如果在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推算 3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不包括(c)和(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c)当合同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两天或更长时间被取消时(不包括(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d)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事先通知而未参加 高达100%的差旅费用
(二)使用包机的旅游套餐合同
(a)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 90 天或之后取消的情况(不包括(b)至(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旅行费用的 20%
(b)如果在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推算 30 天或之后取消行程(不包括(c)和(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50%的差旅费用
(c)从旅行开始前一天往前数第二十天或之后取消行程的情况(不包括(d)中列出的情况)。 高达 80% 的差旅费用
(d)如在旅行开始前第三天或之后取消或不参加,且未事先通知。 高达100%的差旅费用
(3)离开日本和返回日本时使用船舶的旅行团合同 取消手续费将根据相关船舶的规定而定。

注:“高峰期”是指 12 月 20 日至 1 月 7 日、4 月 27 日至 5 月 6 日以及 7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

评论

(一)
取消手续费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列明。
(二)
就本表而言,“旅行开始之后”是指“从您开始接受服务之时起”,如特别补偿条款第 2 条第 3 款所定义。

附表 2:修订补偿(与第 29 条第 1 款有关)

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变更 每例发生率(%)
旅行
开始
旅程
开始
(1)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开始或结束日期的变更 1.5 3.0
(二)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游景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或其他旅游目的地进行变更。 1.0 2.0
(三)变更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较低的运输设施等级或设施(仅当变更后的等级和设施的总费用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施的费用总和时)。 1.0 2.0
(四)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运输设施类型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1.0 2.0
(五)将航班改签至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开始或结束地在日本的另一个机场。 1.0 2.0
(六)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日本与外国之间的直飞航班变更为中转或间接航班。 1.0 2.0
(vii)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的类型或名称发生变更。 1.0 2.0
(八)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的房间类型、设施、风景或其他房间条件进行变更。 1.0 2.0
9) 合同文件中旅游标题中规定的对前述任何项目的任何变更。 2.5 5.0
注1
“在旅行开始之前”是指在旅行开始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情况,“在旅行开始之后”是指在旅行开始当天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情况。
注2
当签发最终文件时,应适用本表,其中“合同文件”应理解为“最终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的内容与最终文件的内容之间,或最终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之间存在任何变更,则每一项变更均应视为一项变更。
注3
如果与第 3 项或第 4 项所述变更相关的交通方式涉及使用住宿设施,则每次过夜住宿将视为一次变更。
注4
第 4 项中提到的运输设施公司名称变更,如果涉及升级到更高等级的设施,则不适用。
注5
即使在一次车辆、船舶等的旅程或一次过夜住宿中发生第 4、7 或 8 项所述的多次变更,每次变更也将被视为一个案例。
注6
对于第 9 项所列的变更,第 1 项至第 8 项中的费率不适用,而适用第 9 项中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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